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涉法利益冲突不断增加,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给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不够完善,又相对滞后,从法律程序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起到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对执行机构的完善 原民诉法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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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对大多数执行案件,只有找到、摸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的出台,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3、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诚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加大威慑机制,形成社会上各方面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妨碍执行的个人和单位加大了处罚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通风报信,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修改前的民诉法对妨碍执行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罚款数额过低,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只能罚款的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予以罚款、提出司法建议外,还可以予以拘留。另外民诉法调整了罚款金额,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是1万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以上这些规定,是通过法律的调整,促使义务协助人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次《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条款的修改,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执行措施,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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