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案”的圆满结束,无疑让投资者看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健全的一面。但是它也让投资者看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司法维权之艰难。我们在为此案完满落幕欢呼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叹公平和正义的姗姗来迟。为此,中国政券市场呼吁一个制度更趋健全公正、审判客观便民的法制环境能够早日到来。2006年12月4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徐少辉律师从哈尔滨中院执行局一次性领取了执行款9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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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执行终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至此,有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之称的“大庆联谊案”,在经历近5年的起诉、上诉、执行等民事程序后,终于划上了句号。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惟一一例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一路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的话来说,可以想象,在几十年以后如果有人撰写中国证券法史的话,该案以及它的代理律师都将是不可或缺的。
2000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下称申银万国)作为大庆联谊的主承销商,在为大庆联谊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作认真核查,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为大庆联谊公司上市提供审计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庆联谊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
当时,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建立,投资者的损失没能及时得到赔偿。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15通知”),正式打开司法受理民事赔偿的大门。
通知颁布后,国浩律师集团的郭锋、宣伟华律师分别在北京和上海接受了共679名投资者的委托,于2002年3月29日,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要求其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同时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使该案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诉状中涉及被告共15个,其中第一被告是大庆联谊,第二被告是申银万国,第三被告是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另外9名自然人被告是大庆联谊的董事、经理,其余3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律师团代理的两批股东共682名,损失共计1700多万元,其中损失最多的75万余元,损失最少的1000余元。这682名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绝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有的是家庭主妇,有的是离退休的普通群众,大多是拿着自己的下岗安置费、退休金或一家人多年微薄积蓄投入到股市中,却遭受惨重的损失。
由于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9名自然人要么潜逃国外、要么死亡、要么已入狱,如果公告送达势必又将延长诉讼进程,因此后来律师团决定只起诉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撤销了对其他被告的诉讼。
由于总计800字左右的“1·15”通知仅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内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一年的时间里对大庆联谊案议而不决,但其直接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
与“1·15”通知相比,“1·9”规定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但对于律师团来说意味着要将前期工作全部推倒重来,包括重新确定了有资格起诉的原告、筛选无法胜诉的投资者,以及按照新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一系列工作。经过反复对照筛选,最终使符合《“1·9”规定》的原告人数减为381人,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诉讼标的1022万元。
2003年1月27日,宣伟华再飞哈尔滨,递交了变更后的原告为107人的第一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法院当场立案。2月17日,律师团又递交了原告为274人的第二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也被法院当场立案。
然而,共同诉讼被受理后,律师团却久久接不到法庭送达的开庭通知,而哈尔滨中院的一纸通知又在律师团全体成员的头上浇了一盆冷水:法院再次要求代理律师变更诉讼形式,将两个共同诉讼进行分拆,以15至20人为一个共同诉讼,否则不予开庭。
2003年8月15日前后,经过反复沟通,哈尔滨中院终于向律师团发出了2003年9月22日至30日开庭(后提前至18日)的通知,这意味着律师团一再坚持的“共同诉讼、分组审理”的方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经过近一年的等待,2004年8月19日,律师团终于盼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哈尔滨中院判定其中293名原告胜诉,88名败诉;总获赔金额562万元,与请求额1022万元相比,可获赔比例为55%,申银万国对其中的4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仔细分析与研究,律师团与诉讼代表人就一审判决达成一致意见—————放弃上诉,而两被告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却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上诉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历时三年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终于以投资者胜诉宣告结束。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众多证券赔偿案件中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首个生效终审判决。
好事多磨。2005年1月,由于两被告始终不自动履行法庭生效的判决,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2005年4月,法院查封了大庆联谊价值过千万的房产。房产地处北京,如果房产权属不存争议,那拍卖所得款项足以偿还全部共同诉讼原告的赔偿款。
孰料,祸端就是该处房产的权属。2005年6月,案外人李育强忽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已卖给他。经哈尔滨中院审核,因异议证据显著与本案无关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但7月上旬,李育强又依据1996年黑龙江省人大的关于执行工作的地方立法,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了复议。高院在搁置半年之后,又将案外人的复议申请提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
宣伟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律师团的成员花在这上面的功夫和时间,承受的压力和不公正待遇是难以想象的。她曾经被误解的投资者骂为“侵吞了赔款”。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今年10月中旬,由连带责任人申银万国承担的赔偿款项划至法院执行庭账上,剩余由第一被告承担部分也在前不久到账。12月4日,宣伟华和徐少辉律师从哈尔滨中院执行局一次性领取执行款907万元。目前律师们正在向投资者分配赔偿款。
至此,这场历时近5年、耗资数十万、涉及数百人的证券民事赔偿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