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特定的原因,原告有时面很多生活上的困境,为了及时让原告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原告基本上生活,在具体操作中,有些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先予执行。那么,先予执行的概念是什么?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于执行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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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根据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先予执行针对某些案件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根据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因无生活来源,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这种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解决被告生活急用。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1]《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2]《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