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有一方的当事人不服从判决结果,不按照判决的内容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时候另一方是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那么强制执行管辖地如何确定?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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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管辖地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请强制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所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单位申请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或他项权利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楚雨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