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私企被承担赔偿巨额贷款 强制执行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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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私企被承担赔偿巨额贷款 强制执行遭质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企改制后的私营企业,突然“被承担”赔偿巨额贷款的连带责任。法院为何如此强制执行,其中是否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黄石法院强制执行遭质疑
□本报记者 张晓娜 范 涛
发自湖北黄石
湖北省黄石市劳动路69号,位于黄石市繁华的商业街,寸土寸金。望着熙熙攘攘的人群,郭道友心里一阵酸楚,忍不住长吁短叹:因该门号的房产曾被法院查封,面临随时被拍卖的厄运。
劳动路69号房产,正是正元公司最具价值的不动产,该门面现出租给5家服装店老板,租金维系着下岗职工的生计。
然而,经过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一次调解,正元公司莫名卷入到一场贷款合同纠纷的漩涡中,并被要求承担巨额连带责任。
当法院前来拍卖劳动路69号房产用于抵债时,正元公司职工拉横幅反对,无奈的郭道友爬上七层高楼的楼顶,想用跳楼的方式抗议……
一元钱买回“负资产”
事情要从10年前说起。
谁来接手这个烫手山芋?成了物资(集团)总公司领导的一块心病。军转干部郭道友当时是化建公司的经理,集团公司领导多次做郭道友的工作,要他挑起这副重担。
因为是负资产,但是为了确定改制出售资产的权属关系,让购买人出1元钱予以证实。事实上,这种“1元钱买断”负资产企业的改制模式,在黄石市国企改制中普遍存在。
“当时,郭道友用1元钱买下这笔改制资产,是以承担334.4万元债务,安置、接收化建公司职工为前提的,并与黄石市物资(集团)公司签订了产权出售协议,且予以公证。”黄石市国资委一官员如是告诉记者。
据2001年2月9日黄石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与正元公司签订的《产权出售补充协议》显示:正元公司对黄石市劳动路69号办公楼和武汉路32号地下室享有完全处置权,黄石市化工建材公司不再对以上房地产享有权利。
由于工作能力比较强,正元公司组建后,郭道友被职工推举为经理,企业很快扭亏为盈。退休职工李震萍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企业改制后,老郭带领我们职工艰苦打拼,员工月月有工资,季季有奖金,账上有盈余,银行无贷款,一个个订单给企业带来无限生机。”
谁也没有想到,2003年黄石市中级法院的一场调解,让正元公司陷入绝境。
法官调解出的“贷款”
原来,早在1997年元月,化建公司曾经向工商银行黄石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借款690万元,并以劳动路69号等5处房产作为抵押物,黄石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提供担保。
黄石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下的另一公司——市化工轻工公司(以下简称“化轻公司”)欠化建公司巨额款项,遂于1998年9月,向工行黄石市分行营业部贷款690万元,还给了化建公司。化建公司分三次向工行还款690万元,2000年12月17日,工行出函证实:化建公司与我行无贷款。
转眼到了2002年,化轻公司无力偿还工行贷款。工行遂认为:化轻公司当年向银行贷款是偿还化建公司的债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建公司以及为化轻公司担保的市物资(集团)公司,连带承担偿还贷款690万元的责任。
但郭道友回忆,主审法官多次“劝导”他:如果你不同意调解,就判决拍卖你们已经改制、安置职工的劳动路69号门面还债。调解过程中,郭道友同意工行负责人阮兵的意见,筹资100万元“买下”2000年6月20日设定抵押、却无贷款的4处房产——这本不应是化建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
代理该案的律师无法理解:2003年2月27日调解会后,法院在未取得当事人与工行签订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8日下达了(2002)黄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称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化轻公司、化建公司对工行69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份违背我们意志的调解书,给企业带来了无尽的灾难。”郭道友认为。
农民买下不良资产
化轻公司还有另一笔200万元的工行贷款,是1998年8月由黄石市金属材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化轻公司的不良资产已逾800万。
该消息很快不胫而走。
但让所有人大跌眼镜的是,安徽阜阳两个农民花240万元,买下了化轻债权820万元的不良资产。
蹊跷的是,中国工商银行湖北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7月签订协议,2005年7月14日,安徽阜阳农民冯浩、马秀荣用注册资金50万元组建了阜阳市良心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豆制品、粮油食品加工、销售。
据记者调查,阜阳良心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06年年检报告书显示,其全年销售收入、全年利润总额、全年净利润均为0元。
但离奇的是,阜阳良心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向黄石中院申请执行,在化建公司、化轻公司、金属材料公司的过程中,黄石中院发现这几个公司都没有钱,无资产可供执行,法院随后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
不久,黄石中院发现了一笔资产:金属材料公司欠国资委和银行贷款数千万元,曾以40余亩土地作为抵押。这笔不良资产,被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打包买回。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1000多万元的价格,将40余亩土地收储。
黄石中院知道该消息后,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1000多万元款项前,就立即查封了市土地储备中心账户,冻结了350万元土地收储费。这一举措,引起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注,他们到安徽阜阳调查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要求将法院冻结款全部划回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中华当即批示“同意所求”,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领导认为:黄石中院收到阜阳良心食品公司申请后,马上冻结我司财产,这种超常态的工作方式,让人嫌疑、困惑。我司多次要求见债权人冯浩、马秀荣,但债权人至今未露面。
阜阳良心食品公司的办公厂房是租赁的仓库,主营业务是打豆腐,不到半年公司就夭折了。两个农民有这个心计,跑到湖北买不良资产吗?这背后肯定另有隐情。郭道友很认可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怀疑。
至此,债权人冯浩、马秀荣为何始终未露面,郭道友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怀疑,都得到解释。
在执行财产落空后,黄石中院决定拍卖正元公司位于市劳动路69号房产。“过去从来不提正元公司,当法官执行财产落空后,便把手伸向正元公司,要我们承担连带责任。”郭道友拿着黄石中院2008年5月30日下达的(2004)黄执字16-5号裁定书,气愤地告诉记者:根据裁定,执行对象只包括物资集团总公司及下属的化建公司、化轻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并未包括正元公司。
相关人士各执一词
对于这场饱受质疑的执行,8年来,郭道友不间断地为企业维权,仅向黄石中院申诉,郭道友就去了不下200次。
2009年1月6日,原中院执行庭庭长柯生贵在正元公司《执行异议》上对傅姓法官批示:请按院领导意见办,即:化建公司690万元债务已偿还,主债务已消失,债务消失后从债务(抵押关系)不复存在;劳动路69号,是正元公司的财产,且正元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的主体。
2009年7月28日,黄石中院院领导大接访,据正元公司财务科长崔巍回忆,当天黄石中院副院长李丛山、执行庭长黄绪清接待了他们。针对法院要执行劳动路69号房产的问题,李丛山肯定地说:“这个案子合议庭已经审议过,有记录在案,今后执行不了正元公司。”
与此同时,郭道友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黄石中院法官违法调解、购买债权一事,但收效甚微。期间,黄石市中院纪委曾组织人力对涉案法官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并没有向外公布。
对于安徽阜阳良心食品公司两个农民为何到武汉购买不良资产一事,黄石市中院副院长李从山告诉记者:这并不在法院的调查范围之内。同时,他表示,作为中院,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更多关于该案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如果存在法官违法的问题,中院肯定不会姑息。
就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调查该案期间,这笔不良资产的主人再次发生了转移:安徽阜阳良心食品有限公司从未露面的两名债权人,以280万元的价格,将这笔不良资产卖给了黄石一名个体户张某。
但郭道友发现,280万的巨资并未有任何转账记录,280万元的现金是如何从湖北转移到安徽,再次让人疑窦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