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南京市国土局发布今年第三号“收地令”,2007年底成交的一幅仙林地块因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被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开发商缴纳的1.065亿元定金。今年2月和3月,南京分别收回了仙林与宁南的两幅地块,没收定金2.46亿。(7月3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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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收回开发商拍得的天价土地,并没收上亿元的定金,看似处理极为严厉,但未必值得人们称道和喝彩。其一,上述处理决定实属“姗姗来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征收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上述两块天价地2007年底成交,距今已两年又数个月,也远远超过了“两年必须收回”的法定时限。而且,一年多之前,也就是开发商在闲置土地一年期满之时,当地是否严格按法律规定征收了闲置费并未提及。法律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和执行的处理决定,又有何值得喝彩之处?
另外,看似在这起处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中,政府无偿收回了土地也获得了价值不菲的定金,但未必不是给开发商“解套”。2009年8月,广州也曾就类似原因针对开发商“开过刀”,“广东中莱投资公司2007年以44.75亿元拍得的地迟迟不开发,被没收拍地时的8000万保证金。”就此,广州地产业内资深专家韩世同尖锐地指出:“看似中莱公司损失了8000万资金,事实上这不过是以损失毫发的代价成功解套。”
所言非虚。在时下调控政策频频发力,而金融、信贷政策频繁收紧,资金链条不继,消费者大多持观望态度之下,对于部分拿到土地而未开发的开发商而言,无论是“囤”还是建都不再是一笔“划得来的”买卖,尤其是对“空手套白狼”的开发商而言,以较小的定金损失而彻底撇清其与银行、政府的“债务链条”,未必不是一种最高明的“断臂求生”方式。
更令公众记忆犹新的是,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布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一次性付清购地款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当地政府是否较严格地执行了该规定?如果这一政策在当地并未得到较好落实,而拖延至今这两家开发商依然欠缴巨额土地出让金,这实际上与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不到位有关。上述没收定金的做法,也未必不是给地方政府个别官员被追责而“解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