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百明,男,53岁,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船员。被告: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4日10∶50时,风力3?4级(排除了船舶摆动因素),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连港11”拖轮按调度通知,驶向大连港9区,为将离泊的被告所属的“李白”轮进行拖带作业。11∶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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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明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拖带作业撇缆时未打招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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