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华美贸易公司。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通经贸公司。1992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于同年11月1日至5日派“森海”轮为原告从山东龙口港运袋装水泥1万吨至广州黄埔港,运费每吨人民币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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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