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青海法烟海事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桩西海港。负责人:姜毓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晖,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修军,中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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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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