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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范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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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苦孤独 浏览量:32023-03-14 1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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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量越来越多,通过国外贸易,我们可以获得更广阔的海外市场,提高自己的国际品牌地位。但是在国际贸易当中也容易产生矛盾,产生矛盾之后我们应该通过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和树图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2022年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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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22年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范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2022年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甲:XXXX会社?

住所:日本国XX县XX市箕冲町127番地4

法定代表人:XXXX,社长

委托代理人:XX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海南省XX市XX路XX号国贸中心XX层XX座

电话:0898-68523845,13907629319

传真:0898-68523895

电子邮件:huangwncan@hotmail.com

申请人乙:XXXX公司

住所:东京都XX区XX4丁目1番17号

法定代表人:XXXX,社长

委托代理人:XX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事项同上)

被申请人甲:XXXX开发投资公司

住所:海南省XX市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申请人乙:香港XXXX公司

住所:香港XX尖沙嘴XXXX道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协议: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10月28日签订的《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十条的规定:出资者之间关于合资公司的决定、合同书、章程的解释或履行出现纠纷时,由董事会协商,必须努力解决。协议(应为“协商”,申请人注)无法调解,可以请求仲裁。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2、解散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3、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因其拒绝解散合资公司给申请人造成的投资权益损失50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8万元,全部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10月28日,申请人XXXX会社、日本XXX贸易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资章程”),合资成立海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拟经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罐头加工、干燥制品加工、贸易以及种植业,主要以生产加工罐头为主。第一年的目标为150,000罐(5加仑罐),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增20%。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第一年度的目标在国内销售占生产数量约80%,出口约20%。在中国国内销售由代理商或者甲方帮助合资公司直接进行销售,合资公司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筹集必要的外汇。合资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于1992年12月9日正式成立。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6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申请人XXXX开发投资公司出资207万元人民币,占45%;申请人XXXX会社出资184万元人民币,占40%;被申请人香港XXXX公司出资23万元人民币,占5%;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10%。经1994年和2001年两资增加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为867.20万元;2001年,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申请人XXXX公司,从合资公司全部退出。增资和股权结构调整后,各方的出资和比例为:申请人XXXX会社出资4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7.86%;申请人XXXX公司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3%;被申请人香港XXXX公司出资10.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18%;被申请人XXXX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9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的45.66%。以上注册资本,已依照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全部、及时缴付。

合资公司地1993年建成投产,投产当年即亏损854,963.5元人民币,约占当时的注册资本的19%。究其原因,主要是竹笋质量和数量距原计划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造成工厂竹笋原料严重不足,因而产量低、成本高。

接下来的两年,原料供应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合资公司;由于生产成本高,原料供应不稳定,产品的竞争能力低,使得合资公司远不能达到预定的生产规模150,000罐,产能浪费和设备闲置严重,这使得合资公司连年亏损。

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发展,1994年各股东以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合资公司又注入了400万元;1995年股东还以借款的方式向合资公司输血,其中申请人XXXX会社提供了39,258,560日元(折合人民币334.4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提供了273.6万元,共计608万元。这些借款极其优惠,不但借款期长达五年,而且年利率只有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

尽管94-95年股东毫不吝啬地提供了近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但合资公司仍然以较快的速度继续亏损,1996年度继续亏损135万元,累计亏损额高达487.8万元之巨。

由于原料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使合资公司开工不足,产能浪费严重。合资公司始终维持了较高的亏损水平,至2000年已累计亏损591.38万元。2000年度,股东提供的低息借款已经到期,但为留给合资公司扭亏增盈的最后一线希望,股东容忍合资公司继续占有借款达600万元左右。但是,合资公司并没有象股东所期盼的那样能扭亏增盈,至2003年底仍然亏损418万元。

2002年5月,由于被申请人XXXX开发投资公司长期拖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未清结,儋州市人民法院向合资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合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儋州支行偿付2,518,048.30元。这已现实地威胁到了申请人XXXX会社的借款安全。2004年申请人XXXX会社考虑到借款已逾期3年,合资公司扭亏无望,决定依法收回借款。

XXXX会社收回借款后,合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150万元,严重匮乏,且面临着随时被申请人或其债权人收回的现实危险。

合资公司建成投产12年以来,其实际能够实现的生产能力,严重背离合资公司设立时预定的经营目标(详见附表),经XXXX会社和XXXX开发投资公司倾力扶持近10年,合资公司仍然保持较高的亏损水平,无法扭转亏损,至2004年底已累计亏损424万元;目前根深蒂固的原材料供应问题仍然是合资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加上在流动资金上存在的严重困难、市场前景的严峻、设备、技术的老化,合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据合资公司自行估评如2005年继续生产经营,亏损还将扩大100万元以上。

因此,申请人认为:由于原材料供应、产品竞争力、产能浪费等原因,使合资公司连续多年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及以后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合资公司根本不可能达到经营的目的,没有现实可行的发展蓝图,无法继续经营。应根据合资合同第三十三条、章程第六十九的规定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此意见经被申请人香港XXXX公司杨纪国董事,杨表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但因被申请人只占合资公司股权的1.18%,对合资公司的事务采取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的态度。其派出的董事杨纪国先生,长期忙于其它事务,联系异常困难,且该公司没有其它可供联系的人员,以致于不得不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以仲裁的方式促使其参与合资事务的处理。

被申请人XXXX开发投资公司在是否解散合资公司的问题上,态度根本不同。其以非市场经济的因素考虑,在认识到只2005年停产和不停产都将亏损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仍固执地坚持生产,不同意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清算。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意见根本不能成立:1、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不可能达到经营目的,各方均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蓝图,这已是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提出继续生产的意见,是缺乏经济理性的,是单纯的为了生产而生产,归根结底是以人力阻挠市场体制对劣质企业的淘汰;不但没有效益,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各股东的权益;3、被申请人自身债务缠身,其信用存在明显瑕疵且没有相应的财产基础;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张和意见缺乏一贯性和可信赖度,不能单独或共同地为合资公司克服目前所存在的困难,更无力对合资公司进行战略重组。

被申请人不同意解散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不但对合资公司无益,只会使合资公司的负债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我们认为,从提起仲裁之日起至正式作出裁决期间,合资公司增加的债务从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减少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资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人:XXXX会社

申请人:XXXX公司

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第一,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终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

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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