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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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银行《关于处理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中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文号:(79)银外字第102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关于处理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近来在对外开展来料加工和装配业务中,采用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或其他生产资料,经一定时期用产品或工缴费收入来偿还的形式。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问题很多。现仅就我行在处理这类业务中将会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保函问题
1.关于保函的性质
银行保函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其内容亦视具体交易而定,但它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保证文件,不介入贸易双方商业性、技术性纠纷。
我行保函是应国内企业之要求出具的。国内企业是保函的委托人(申请人),商人是保函的受益人。我行保函对受益人承担付款(包括利息)的责任,即当我方企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时,我行保证履行这项付款责任。
对于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一般来讲,我行承保的内容是在商人按合同规定交付原料或设备及元器件的条件下,我方企业按合同规定的补偿期限交付产品或付款。我行承保的金额就是商人来料或设备及元器件的价款。承保金额应根据我方企业已经向商人提交产品或付款的金额而相应递减。我行承担的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补偿期限届满时,如商人已经履行合同责任,而我方企业全部或部分未履行交付产品或付款的责任,我行负责履行应由我方企业承担的付款责任。
(1)规定在受益人向我行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上由我方企业签字核实。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还差多少金额未偿还,不能只凭一面之词,要经我方企业确认是否属实。
(2)规定在受益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上,由其往来银行签字证明所提要求的内容是真实的;或者由一个指定的公证机关做这种确认。这些都要在贸易合同中予以规定。
关于保函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保函应自开出日起生效,效期延至贸易合同规定的补偿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贸易合同规定的补偿期满后的一个月)。如需延长,由季托人(我方企业)提出申请,另行办理延期手续。
保函由国内所在地区的中国银行出具。贸易合同是保函的基础,因此,我行出保函首先要求贸易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支付条款明确、合理。现拟具保函格式一份(见附件),仅供各行参考,在出保函时要根据具体贸易条件研究拟订,不断总结经验。
我行开出一份保函,就是对外承担了一笔债务,只要保函的受益人向我行提出的要求符合保函规定,我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这是中国银行的对外信誉,也是国家的对外信誉问题。因此,对于保函问题,我行既要从促进对外贸易出发,又要慎重对待,同有关单位明确经济责任。在银行内部,也要有一定的审批程序。
(1)企业要求我行出保函,必须事先向我行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我行应参与贸易谈判和合同支付条款及保函内容的研究。我行能否出保函,主要根据企业是否具备补偿能力和履约条件(要具体审查企业的补偿计划),以及贸易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理。如果条件不具备,我行亦可拒绝出保函。
当我行同意出保函时,企业应向我行提交担保书,其内容(1)担保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措施,以便银行进行监督;(2)一旦因未履约而我行需按保函规定对外支付外汇时,我行有权向该企业扣收外汇额度及相应的人民币。对地方企业,须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其担保书上签字确认(或另以书面确认,均可):如届时该企业所持外汇额度不敷开支,由计委授权银行自地方外汇额度中支付,如地方外汇额度亦不敷开支,由计委负责解决外汇来源。对国务院有关部直属企业,须由有关部确认,如届时企业外汇额度不敷开支,由该部负责解决外汇来源。
(2)我行内部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每个分行承保的总金额不超过本省、市、自治区地方外汇额度者经分行经理批准可出保函,事后报总处备案。如超过地方外汇额度,应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分行分别报国家计委和总处,经总处批准后有关分行才能出保函;
国务院有关部的直属企业要求出保函,均报总处批准后办理。?
(3)一旦发生我行需按保函规定对外付款,而企业没有外汇额度,省、市、自治区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又一时未解决外汇来源,为了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出保函的分行只能垫付。这种外汇可由出保函的分行自总处在国外代理行所开外汇账户中支付,报总处备案。对企业则按短期外汇贷款处理,将垫付外汇记入企业外汇贷款账户,并通知企业补办外汇贷款手续,自对外付款日起息(按国际市场利率加费用)。
(4)我行受国内企业委托出保函,要向国内企业收取手续费,费率另订。二、关于利用商人或国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补偿贸易的问题
在对日贸易中,除经日本政府批准的大型补偿贸易外,一般商人出口设备或其他生产资料采取补偿形式很难获得批准。因此,日方商人往往愿意采取商业信贷或银行信贷的方式,即由日方商人或通过其银行预先把外汇借给我方,由我方用这些外汇支付进口设备款,然后以产品或工缴费收入之外汇归还借款。这种方式是可行的,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有需要亦可采用。
1.商人以不同方式向我方企业预付外汇,我方用此外汇以现汇交易形式向其购买设备,以后用产品或工缴费收入之外汇归还借款。这属于商业信用,由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我行只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不承担还款责任。如需要我行出保函,按上述保函的手续办理。
此外,采用这种方式时,原则上应由国内企业所在地区的中国银行接受存款。如有特殊原因,商人(或通过其银行)坚持要求将外汇存入香港中国银行,可通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中国银行只是处于中转地位,即代国内有关分行吸收存款。对该项存款应按什么条件吸收、使用及归还办法,均由国内企业所在地区中国银行负责。三、关于货币使用和利率问题
贸易成交货币的选择和利率,应结合贸易条件和价格斗争全面考虑,由外贸部门和企业决定。
各行应研究国际货币和利率动态,配合外贸和企业,提供参考意见。一般来讲,引进设备以使用软货币为宜,如使用硬货币,在计算价格成本时,要考虑货币可能升值的因素。在对日成交中,因为日元是升值趋势,应争取不用日元,而用美元或其他较软货币成本,但还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加强成本核算,灵活掌握。此外,为避免货币折算的损失,不论选择何种货币成交,进出均使用一种货币为宜。
关于利率,原则上可参照国际市场的利率水平而定。对美元或其他较软货币,争取采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规定的出口信贷利率(目前五年以内者年息七厘二五,五年以上者年息七厘五)。对于日元,利率要争取低一些,一般不超过六厘,具体由贸易双方结合其他贸易条件全面考虑而定。如果采用在我行存款的形式,则我行目前对日元存款尚不接受年息六厘的利率条件。四、关于支付方式
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除上述保函及信贷方式外,均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采用正常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托收(D/A或D/P)等。
对于补偿时间不长,金额不大的交易,特别是对港澳地区的一般来料加工或装配业务,为了既便于结算,也有利于商人在当地融通资金,便于开展贸易,下达方式可供参考:
1.对开信用证,即来料或设备进口由我方企业通过我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出口由对方商人开来即期信用证,证口远期付汇的期限与出口收汇时间相衔接,用出口收汇抵对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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