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相关措施”一案公布了专家组报告,该报告裁决中国部分败诉,我国商务部发言人随即的谈话对裁决中未支持中国主张的部分表示遗憾,同时表示中国正对该专家组报告做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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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自去年以来中国第二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败诉。对于这一结果,首先我们当以平常心待之,因为WTO各成员方基于各种国内原因或对WTO协定的理解不同导致在WTO败诉是常有的事,美国、欧盟等WTO主要成员方更是屡尝败绩。根据WTO的规定,败诉方只要更改相关立法和政策即可,无须类似国内法的判决赔偿等经济惩罚性措施。
以上两个案件专家组报告最为突出的特点是,WTO对于案件中涉及争端的我国国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法措施等均予已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法律评判,这意味着原本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已在具体案件中接受WTO的全面检验。这是我国加入WTO获得广泛多边贸易利益同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当初国内掀起的WTO热中,很多人预言中国面临的挑战,最终极为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第一、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研究,特别是对WTO协定和案例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科学地运用到各项立法工作中。这里指的“立法部门”是广义的,不仅限于各级人大,凡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行政措施的部门都包括在内。本次专家组报告对于中国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审查,发现其中的一些规定或是意义不清、或是不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WTO相关协定条款的含义。去年败诉的“汽车零部件案”也出现类似问题,即我国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条款含义与WTO协定条款含义相异。
鉴于此,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该立法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WTO协定规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避免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内法律、法规条款语意不清或与国际条约、协定相冲突,消除在WTO败诉的条款隐患;保证我国立法符合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不仅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也是我国法治建设更加文明进步的标志。
第二、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之间在法律的解释、执行方面应加强沟通、协调。以上两个败诉的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一个问题,即不同部门之间就某一个法律条款做出的解释、制定的实施条例或办法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此次审理“知识产权保护案”的WTO专家组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对具体案件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章、解释等等均予以全面、详尽的审查,从中找到了诸多不统一、不协调之处,这就使得有些地方我们不能自圆其说,结果授人以柄。
部门之间立法、执法不协调的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的原因非常复杂,但目前看来,这个问题已不仅限于国内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涉及我国对外法律工作的基础和WTO案件成败。因此,不论这个问题多么复杂和艰难,有关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尽快加以解决。
第三、应当吸纳国际先进立法技术、尽快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在以上两个败诉案件中,WTO专家组都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措施等用语、条款前后关系、不同部门做出的解释等等都做了详细的审查,结果发现诸多技术性问题。这些技术问题最终成为专家组进行法律推理、做出裁决的关键性证据。这就暴露出了一些部门立法水平不高、技术不先进的问题。在这方面,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立法技术方面已经拥有了许多可供我们借鉴的成功经验,应当专门进行研究并适当吸收到我国的各种立法工作中,从而尽快全面提高我国立法的总体水平。
总之,WTO中的两次败诉给予我们很多重要的启示,有些甚至是深刻教训,我们应认真加以总结,将坏事变成好事。只有不断总结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案件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及时运用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全面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水平,才能抓住WTO多边贸易体制给我们提供的历史发展机遇,这其实也正应是我们加入WTO最为重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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