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第一事业部周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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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一轮WTO电信谈判的思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WTO成立8年以来,在电信方面,加入WTO《基础电信协议》的成员由起初的69个增加到如今的85个,占WTO目前已有145个成员数的一半以上。这85个成员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的承诺。电信市场的开放加大了竞争,加快了电信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从总体上看,破除电信垄断,鼓励市场竞争,从根本上改变了各国电信的自我封
闭状态,有利于“地球村”人的零距离交流,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用户得到了实惠。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欧盟电信市场开放后,商业用户的国际长途平均价格降低15.1%,住宅用户的价格降低了13.5%;用作国内和国际互联网(2Mbit/s)的租用线路的价格从1997年到2000年下降了30%。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成员,因为加入WTO开放电信业务市场,而使国民经济或电信行业蒙受巨大的打击和损失。其实,WTO正是考虑各成员经济的差别,对发展中国家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例外”。一旦因为加入WTO而给某个成员造成重大不利,该成员就可以引用这些条款实行自求。
新一轮WTO谈判,即“多哈发展进程”,已经于2001年11月启动。在此之前,2000年2月25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召开了特别会议,发起了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该谈判被简称为GATS2000。但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关心的是货物贸易方面的分歧,而不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所以GATS2000谈判进展比较缓慢。根据以往谈判经验和模式看,有可能先发表最高级别的部长宣言,以此促使“多哈发展进程”达成多边协议,推动GATS2000谈判,新一轮电信谈判也将在GATS2000框架内进行。
22个国家(欧盟15国算一个成员),有的是针对上次会议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提出了新的议题。总的来说,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态度比其他成员更积极,集中归纳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求有更加透明的政策法律和管制环境。
瑞士谈判代表认为,有效率的电信市场是国民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增长的源泉,然而重要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清楚而可预见的管制环境。由于电信业的发展和技术变化,需要大量的投资,只有当运营商确信有一个清楚可预见的规则体系来保证开放和竞争的市场时,他们才会进行长期投资。
澳大利亚代表提出,认为许多成员国没有完全实行关于使互联安排和许可要求向公众开放的透明度义务,澳大利亚寻求促进透明的和非歧视性的分配稀有资源,要求在《参考文件》的基础上,对稀有资源的分配也能够对外国所有者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第二,要求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限制。
瑞士代表认为目前的承诺水平是很高的,对于跨境提供增值服务,31%—37%的成员国的承诺中没有任何限制,同时对基础电信服务只有12%—20%的承诺完全没有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是最普遍存在于成员国承诺中的,原则性的限制主要在供应商的数量、法人实体的类型和外国资本的参与等方面,而且许多国家赞成对待特殊技术,比如卫星或无线通讯进行的服务给予特定限制。因此瑞士的建议,旨在加深并拓宽电信部门的现有承诺,认为成员国应把削减限制作为一项优先工作,而且应寻求技术中立承诺并完全遵守《参考文件》。瑞士代表指出,清楚而可预见性的承诺对于商业部门做正确的决策是非常重要的。承诺必须支持技术中立原则。电信业的承诺应结合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发展,以一种广泛的方式进行解释。
欧盟认为,由于大多数WTO成员国仅执行了部分承诺,对市场准入还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限制运营商的数量,限制法人实体的类型或者外国投资者直接和间接投资的水平,这就减少了潜在的竞争。
澳大利亚就许多成员对合资企业的承诺限制提出了看法,认为这些限制抑制了电信企业的发展,应在承诺表中取消。同时,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构成电信服务的重大壁垒,因此正在探索如何确保关于电信服务的国内管制规则最透明和最少贸易限制的途径。
第三,实施合理的互联网计费。
为了实施合理的互联网计费,澳大利亚代表主张,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互联网付费安排应进行商业谈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每一个网络对通信所做出的贡献;
★每个参与者对互联网资源的使用;
★端到端的国际传送线路的费用(the end to end costs o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link capacity);
★需要以ITU的改革为基础加强WTO协议;
★在占有统治地位的供应商和事实上有垄断者的地方,WTO成员国必须在促进国际互联网付费安排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作用。
美国在媒体上称,日本和欧洲移动电话运营商对美国收取的互联费高于成本,要求降低费率。并特别指出,日本NTT的收费过高且不透明。
第四,重申ITU的作用。
对于ITU对新一轮电信谈判的作用,许多成员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代表,他们认为。
1.当在谈判时进行特别承诺和对电信服务进行分类时,为了与ITU和WTO间的合作协议一致,应考虑ITU的定义和服务部门分类表,以及GATS附件和参考文件中对电信的定义,这些都应作为谈判的基础。
2.“决算率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accounting rates)”应付诸实行,除非成员国一致决定导致其产生的一般条件不再存在,但大多数国家认为这些条件仍然适用。
澳大利亚代表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ITU在改革决算体系方面取得了进步,为达到非歧视贸易安排,需要以ITU的改革为基础加强WTO协议。
第五,网络服务是美国谈判框架建议的重点。
美国对下一轮电信谈判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框架建议,美国根据自身的利益将谈判重点放在网络服务上。美国的代表认为,WTO及成员国在吸引网络投资中应当发挥关键作用:
1.确保网络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这些设施的主要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2.执行《参考文件》,促进基础电信业的竞争;
3.符合GATS第6条,避免对竞争性服务提供者的不必要限制。
1.完全的基础电信承诺;
2.完全遵守《参考文件》,并适用于主要服务提供者;
3.电信运营商和网络的完全私有化目标;
4.全面承诺增值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的竞争性提供者最小的经济管制负担;
5.全面承诺附加服务,附加服务正日益融合进以网络为基础的交易;
6.在所有能够电子传递的服务方面的最大化承诺。
美国的建议,将确保建立和完全使用网络的机会受WTO支持,鼓励投资和最广泛的发展通过网上交易成长起来的一系列服务。美国希望与WTO成员一道制定一个整体的方案以获得在这些部门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1.我们的谈判地位发生了变化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我国的谈判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还不是WTO成员时,我国的任务是争取加入WTO。在与其他成员方进行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包括服务贸易中的电信谈判)时,中国处于被审查地位。作为一个要求加入者,尤其是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国,加上政治因素,在谈判中我国遇到了比一般要求加入者多得多的困难,大国和大国集团人为地制造了许多麻烦,因此,在谈判中,我国处于被动地位,是一种完全不平等的谈判。
入世后,中国是WTO的正式成员,谈判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任何谈判场所,我国与任何成员都是平起平坐,有发言权、表决权、提案权和反对权。新一轮谈判的内容是全球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关心和参与谈判的问题。在电信领域,这个共同关心的问题就是对上述谈判中悬而未决的问题重新谈判:或者对WTO关于电信的决议、决定、附件提出新的修改或增补;或者对这些文件中不确切的地方予以重议。使之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2.参加新一轮电信谈判的原则
第一,继续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参与谈判。
在15年的入世谈判中,我国谈判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身份参与谈判和加入WTO。对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而坚持认为我国是比较发达的国家,或是新兴的工业国家。这样,对方在谈判中提出的要价远远超过我国所能承受的能力,理所当然地不能被接受。西方国家之所以这么开价,目的是让我国更大地开放国内市场,或者说要求我国的关税和服务贸易更大地降低进入门槛,以便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以低廉的成本进入我国。在电信领域,谈判方要求我国更快开放基础电信设施,并要求在电信运营合资企业中取得控股权。在谈判中,由于我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加入,坚持权利与义务平等,这样我国的电信业务市场完全开放就获得了6年的过渡期,在具体实施中,做到分地域、分业务层次开放,外资比例在增值电信市场上最多不得超过50%,在基础电信业务里不得超过49%,保持我方的多数控股。
目前,我国的GDP只有1万亿人民币左右,人均GDP不过800-1000美元。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电联(ITU)确认的标准,人均GDP626-2895美元才算中下收入经济体。很显然,我国仍然处在中下水平的收入,况且我国西部与东部存在着很大的发展差距,全国尚有5000-7000万人还没有摆脱贫困。就是经过未来“十五”发展,我国的人均GDP不太可能超过2895美元的上限。
中国电信业,近20多年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和改革开放,出现了超常规、跨越式的发展。就网络规模而言,我国电信网已经在全球数一数二,但电话普及率只有30%左右(固定+移动),全国仍有20%的行政村还没有通电话。仅此一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信仍然处在普及和发展阶段,还没有达到发达水平。就业务收入而言,我国目前在国内排位第一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1年的收入在世界同行业的排行榜中仅排在第15位,业务收入只有世界级运营商平均收入的20%。
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参与新一轮谈判,不但真实反映了目前及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综合势力,而且可以代表发展中成员的声音和立场。就全球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实际情况看,发达国家并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困难、经济水平和竞争能力,拚命要求发展中国家,尤其要求具有市场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国内市场,发达国家却在开放市场的同时设置重重壁垒。结果发展中国家的劣势并没有在电信全球化进程中从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得到补偿。
第二,国家主权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任何成员在电信市场开放的谈判和承诺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主权不受影响,主权高于一切。我国已经按WTO要求,公开、公平、规范承诺对外开放国内电信市场,任何国外投资者或跨国电信运营商,如果要进入我国电信市场,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承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的具体政策。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紧紧与国家利益联在一起。一旦外国资本进入我国网络和业务运营,那么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就与国家主权有关。因此,许多国家在电信法都有专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而且首先从市场准入和许可证审查把好关,凡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就拒绝投资者进入。
第三,发达与欠发达成员国的区别原则。
这里说的欠发达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事实上,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电信方面的差距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在发达国家,电话普及率已经在50%以上,达到饱和状态,欠发达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相当低下,电信设备相当落后,电话普及率有的还不到1%。
在以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虽然对欠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表示同情,要求提供帮助,但实质性内容不多,只限于技术培训、咨询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对欠发达国家的帮助并不大,效果也不明显。在许多场合,国际组织对欠发达国家提供帮助,尤其是提供经济援助时,往往附加许多政治条件,如要求受援国推进私有化、减少雇员、提前开放某方面的市场等。基于以上原因,在新一轮谈判中,在电信领域,我国应当坚持发达与欠发达成员国区别的原则。
第四,要求发达成员国普遍降低电信市场进入的门槛。
★对外资的限制,大多数发达国成员对外资的限制在20%-30%左右,而大多数欠发达国成员的外资限制都大于这个数字,相当多成员国达到49%或者更多;
★地域限制,欧盟一些成员对此有明显的歧视,对于盟内成员和盟外成员通信设备的技术认可和投资限制实行双重标准;
★身份限制,美国和欧盟对投资人的身份限制比欠发达成员规定严密;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种限制没有写进具体的承诺表里,但隐含在相关的法规中,而发达国家的法律建设比其他国家完善得多。因此,在新一轮谈判中,我国应坚持发达国成员要普遍降低进入门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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