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在WTO范围内关税的削减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逐步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壁垒。近年来,中国加快签署区域性贸易协定(RTA)的步伐,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及其相关条款逐渐成为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智利对外签署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TBT条款的签署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TBT相关条款,以期对我国今后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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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贸易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研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联合论坛·北京)随着在WTO范围内关税的削减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逐步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壁垒。在RTA中,TBT相关条款也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内容,不仅发达国家关注TBT等问题,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TBT相关问题,纷纷在其签署的RTA中对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环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基本安全的同时,有效实现市场准入,减少各种可能伪装的贸易壁垒。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步伐,目前已与东盟、智利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如何利用TBT相关条款扩大对外贸易,避免可能的损失,争取更多利益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智利作为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其中关于TBT相关条款的设定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TBT相关条款(包括TBT、SPS和环境条款等)的内容,以期对我国今后签署区域性贸易协定时在TBT相关条款的安排方面提供参考。
2002年5月17日,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与智利政府正式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包含内容广泛,并将人权等政治和社会问题包括在内,协定明确规定双方将推动包括尊重人权和个人自由等在内的民主价值观的实施;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涵盖政治、贸易、经济和金融、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和合作等领域,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
该协定在第四部分具体贸易及贸易相关内容部分,第83-88条规定了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内容,第89条规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内容。
(一)TBT条款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TBT条款声明其目标是在考虑成员国的立法目标和非歧视原则下,通过削减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来便利和扩大货物贸易。条款涉及TBT协定下的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SPS问题和政府采购问题不在此列。TBT协定附件1所列定义及有关国际标准、指南的TBT委员会决议也适用于本协定。签约双方应确保在TBT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作及其他措施来加强对TBT协定的执行。
在具体措施方面,成员方应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双边合作,以通过增强共识、理解以及相关体系的兼容来促进相互的市场准入;在合作中应注意识别哪些机制最适合特定问题或部门,这些机制包括法规合作方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或等效性、向国际标准看齐、依靠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以及使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和互认协议等;根据双边合作进展,成员方应就采取何种具体安排来执行所选择的机制达成一致。为此,成员国应就良好的做法达成共识,包括:准备、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对实现立法目标无效或不合适;技术法规的执行和市场监管行为等。为此,成员国间应加强合作,对于度量衡、规格、检测、认证和认可等达成共识,以更好的支持技术法规;通过交换信息、经验和数据等来加强法规合作;促进和鼓励双边机构、公共及私人部门之间的TBT合作;充分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制定;增强双方在相关国际机构和论坛中关于TBT的合作。
此外,成员国间还成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特别委员会,来实现本部分的目标,并应就下列问题负责:监督和评价本部分的执行和管理;为成员国间讨论和交换有关TBT体系的信息提供平台;为成员国间解决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提供磋商和解决问题的平台;鼓励、促进并方便成员国的机构、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在TBT方面的合作;提高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度。
(二)SPS条款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SPS条款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通过充分执行WTO的SPS协定来保障公众、动物和植物健康的同时,通过SPS立法来便利贸易;另一个重要的目标是考虑动物福利标准。
当处理SPS问题时,联盟委员会应由双方负责SPS的代表组成,并成立SPS措施联合管理委员会(Joint Management Committee for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atters),其职能在附件4第16条列明。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是在遵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1994第24条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第5条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主要由前言、24章基本内容和3个附件构成,涵盖了协定总则、名词释义、国民待遇与货物方面的市场准入、海关管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与国营企业、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协定管理、争端解决、例外条款等项内容。
在协定的前言中规定了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主要目的,即加强美国与智利之间特殊朋友关系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市场环境,避免双方之间的贸易扭曲,促进双方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双方企业的创新精神,在劳工方面加强双边合作,保护环境和劳工的合法权利,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6章是专门的SPS条款,其中对SPS的范围、一般条款、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有关定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7章是专门的TBT条款,内容涵盖TBT的范围、对WTO《TBT协定》的确认、国际标准等内容。第19章是环境条款。
(一)SPS条款
(二)TBT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条款涵盖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成员间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仅适用于中央政府机构,且不包括政府采购和SPS部分内容。TBT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善执行《TBT协定》便利贸易,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双边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应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或等同性方面开展合作,以国际标准为准绳,依靠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以及互认合作。
在技术法规方面,如果一成员方接受另一方的技术法规与其本国技术法规等同,而另一方不接受,则应提供拒绝接受的理由。
在合格评定方面,成员方认识到可以通过下列机制方便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进口方依赖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成员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性安排;相互接受对方境内机构依据具体法规采取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政府指定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如果一成员方不接受另一方的合格评定结果,应对方要求需解释原因。任一成员方在认可方面应给予另一方合格评定机构不低于本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如果拒绝认可应解释理由。
此外,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的人员参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并且不能低于给本国人员的待遇。
在TBT通报方面,一成员方在依据TBT协定通报其采取的TBT措施时,应同时将相关的TBT措施电传给另一方,并给予至少60天的评议期。应另一方要求,一成员方应提供其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目标、理由等相关信息。本条款应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执行。
本条款还对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TBT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规定,如监督本条款的执行和管理,加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便利政府和非政府间合格评定机构的部门合作,交换关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地区或国际论坛信息,应成员国要求就本章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磋商,根据TBT协定的发展重新修订本章内容等。
(三)环境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9章环境条款规定,本章的目的在于促进贸易与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促进资源的最优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加强成员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联系,通过加强非歧视措施、避免隐蔽的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扭曲等方法,实现本协定扩大贸易的目标。
本章内容丰富,包括保护程度、环境法的实施、建立环境事务理事会、公众参与机会、环境合作、环境咨询、环境备注、程序规定、与环境协议的关系、共同工作的原则以及定义等11个方面的内容。
协定规定,各成员国有权确立其本国环保水平、环境发展政策和优先权,有权采用或修改环境法,各成员国应确保其环境法能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应不断完善这些法律。在执行环境法方面,不应为鼓励贸易或投资而减弱国内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协定规定一成员国当局无权在另一成员国境内实施环境法执行行为。
经过5轮磋商,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协定除规定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争端解决等内容外,还对TBT和SPS内容进行了规定。协定第7章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第8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
(一)SPS条款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7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规定,本章的目的是促进和便利双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同时保护公众健康和动植物健康;促进双方履行SPS协定;为处理双边的SPS措施提供相应论坛,解决由此产生的贸易问题,并扩大贸易机会;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迅速高效地解决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
本条款强调双方在SPS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在本国领土和另一缔约方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缔约双方将尽可能协调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通过风险评估;这些措施应适应地区条件;且这些措施应以透明形式制定,并适时通报,在生效前应给予适当时间的适应期,但SPS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本条款也强调了成员国在国内立法方面的权利,规定在符合SPS协定的前提下,缔约双方有权以国内法形式制定或维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给予进口方对动物、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核查另一缔约方的认证程序、控制和生产工序等机会。
在透明度方面,规定缔约双方应致力于信息交换,包括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程序,以及不符合进口方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情况,并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缔约双方应及时交流本国境内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信息,并提供进行风险评估和等效性进程的必要信息。在缔约双方依照SPS协定建立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咨询点间设立双边机制增进沟通和透明度,一缔约方根据请求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通报的法规全文副本,并给予对方至少60日评议期。
此外,本条款还规定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推动缔约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主管部门之间现有的或将来的关系发展,确保本章所述目标的实现。同时,委员会还应提供论坛,以便于增进对缔约双方彼此间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了解,包括相应的管理程序;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磋商;对于SPS委员会,各类法典委员会(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论坛会议的议题、立场和日程安排,进行磋商;协调卫生和植物卫生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增进对SPS协定具体执行问题的相互了解;审议缔约双方主管部门之间处理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的进展状况;并且就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的争端进行磋商,且此磋商构成本协定第82条的磋商。
(二)TBT条款
本章规定,缔约双方应以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作为制定国内技术法规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对于缔约双方实现合法目标来说是无效的或不合适的之外。缔约双方应在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增进合作,以便利双方的市场准入;尤其应当首先针对具体问题、在具体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关于技术法规的等效性问题,双方应积极考虑彼此将对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其国内技术法规,只要缔约双方确信这些技术法规足以实现与各自国内法规相同的目标。如果未将对方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应对方要求需解释原因。
在合格评定方面,缔约双方应保证在要求进行符合强制性合格评定时,一缔约方对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产品适用下列条款:缔约双方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互认协定(MRA)可行性研究,并在任何可能情况下参考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公布或经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每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或预期完成时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另一缔约方通报强制性合格评定产品清单。通报使用英文并附带八位或八位以上海关编码(HS编码);对于原产于一缔约方的产品,在进行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所征收的费用上,不得高于对同类的任何非成员方产品所进行的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所征收的费用,且上述费用应限制在服务的近似成本内。对进入另一缔约方领土前需授权程序的产品,特别是已被拒绝的,缔约双方应及时交换信息。为便利合格评定程序和结果的接受,可以采取如下机制:缔约双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间达成的自愿性安排;针对具体法规,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对方领土内的机构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对于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另一缔约方予以承认;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并促进在国际互认安排下对认证认可机构的承认;以及官方指定合格评定机构。
在透明度方面,除有关TBT通报的规定外,对于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信息中心通报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缔约双方应推动各自的标准化机构向对方提供。此外,双方还应相互提供各自主管部门的最新信息,并相互通报各自主管部门结构、组织、内设部门的重大变化。
在技术合作方面,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应当按照缔约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技术性的建议、信息和援助,以提高另一缔约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相关活动、程序和体系的水平;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缔约双方感兴趣的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此外,还要对自愿性和强制性认证之间的联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加强这方面的交流,以便利市场准入,特别考虑诸如ISO9000、14000体系等国际标准及风险分析。
本章规定双方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监督本章的执行和管理,解决一缔约方提出的涉及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实施、执行等方面的任何问题;在指定和改进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加强合作;为加强缔约双方领土内的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具体领域合作提供便利;对于标准化、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内非官方、区域性和多边论坛活动的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采取缔约双方认为有助于执行TBT协定和促进双边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措施;应一缔约方要求,就本章项下的任何问题进行磋商;从TBT协定的相关发展来审议本章内容,并以此来制定对本章内容的修改建议;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交换信息等。
此外,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还就双方在各领域开展合作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经济合作,科技研究合作,中小企业合作,教育文化合作,劳动、社会保障和环保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等。
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表示尊重成员国在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基础,重视合格评定方面的互认;在具体内容方面则各有特色。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非常重视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合作内容的规定比专门贸易条款的规定更多,内容更为充实。例如在SPS方面的合作包括:旨在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系统的技术援助,尽可能促进等效性和互认协议;在环境保护方面重视贫困与环境的关系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关注土地使用管理问题,开展加强智利环境结构和政策的项目等;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合作包括使消费者立法更兼容,以避免贸易壁垒,对危险品建立和发展交互信息系统和早起预警系统,组织培训和技术援助项目等。在TBT条款的规定方面,重视基本度量衡、规格、检测等TBT基本问题,强调通过合作来实现在标准、合格评定等方面的互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将动物福利标准问题明确提出来,作为协定SPS条款的目标之一。
美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涉及TBT和SPS的实施细节和规则,在TBT相关条款中特别强调了合格评定制度方面的内容,为各国间合格评定的互认和认可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其环境条款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多,特别对环境法的执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不断提高环保标准,不得以降低环保水平来吸引投资或扩大贸易。此外,美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还特别把劳工标准列出来,具体规定了劳工法实施及有关劳工的各种制度,试图以此加大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通过贸易协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TBT条款的规定与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TBT条款的规定非常类似,而在合作方面,则与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类似,但内容更简单。总体而言,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两个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关TBT和SPS内容的规定相对公平合理,对加强中国和智利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具有积极意义。
五、结论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