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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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强制性和约束力。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6.允许交叉报复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
2.特别规则优先。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一)磋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如果被要求方在接到请求后10天内没有作出反应,或在30天内或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未进行磋商,则要求进行磋商的成员方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要求磋商方(申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易变质货物),各成员方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天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接到请求之日后2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
(二)专家组审理争端
1.专家组的成立和授权
(1)专家组的成立
在前述磋商未果,或经斡旋、调解和调停仍未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投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一旦此项请求被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专家组最迟应在这次会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成立专家组。
(2)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10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士,但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为便于指定专家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有一份符合资格要求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的名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定期推荐建议列入该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
在专家组的组成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利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相应的专家组至少应有一人来自发展中成员方。
(3)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第1款,用标准格式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即根据争端各方所援引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对申诉方的请求予以审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
在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若争端各当事方对专家组的职权有特别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也可授权其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在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专家组的职权。
2.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要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对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定或协议作出客观评价,就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如专家组认为不能如期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误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应申诉方请求,专家组可以暂停工作,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即告终止。
3.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6条规定,为使各成员有足够时间审议专家组最终报告,只有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方可考虑审议通过。对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成员方,应至少在召开审议报告会议10天前,提交供散发的书面反对理由。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
(三)上诉机构审理
上诉机构的设立,是世界贸易组织较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又一创新,其目的是使当事方有进一步申诉案情的权利,并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准确性与公正性。
上诉机构的审议,自争端一方提起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60天。如遇有紧急情况,上诉机构应尽可能缩短这一期限。上诉机构如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则应将延迟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即对争端各当事方有约束力,争端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
1.裁决的执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规定,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则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由有关成员提议,并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如未获批准,由争端各方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45天内协商确定期限;如经协商也无法确定,由争端各方聘请仲裁员确定。
2.授权报复
报复措施也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就应终止:(1)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已被撤销;(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3)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3.监督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情况。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以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另有决定,在确定了执行的合理期限6个月后,争端解决机构应将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直至该问题解决。在争端解决机构每一次会议召开的10天前,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和裁决的书面报告。
(一)仲裁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5条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则可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可用于不同的目的和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如审理争端、裁定执行的合理期限、评估报复水平是否适当等。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
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衷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
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斡旋、调解或调停是争端当事方经协商自愿采用的方式。争端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请求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可以随时开始,随时终止。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可以以其职务身份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成员方解决争端。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1988年“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临时批准建立的,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负责实施,1989年开始运行。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后,贸易政策审议职责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承担,即总理事会同时也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审议有别于世界贸易组织各专门机构的审议。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机构,只负责审议成员执行特定协议的情况,包括在成员提交通知的基础上,对通知涉及的具体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审议。
成员方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审议的频率,取决于该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确定这种影响程度的主要依据,是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成员方占世界贸易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次数就越多。
贸易政策审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和接受审议成员方“政策声明”基础上进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包括意见摘要、经济环境、贸易与投资政策制定机制、贸易政策与做法等4个部分。该报告要经过有关成员核对,但报告内容最终由秘书处负责。成员方政府的“政策声明”全面阐述其实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在准备报告过程中,要派人与接受审议成员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向制造商协会、商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咨询。
正式审议工作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对所有成员开放,接受审议的成员派出的代表团通常为部长级。为引导讨论,从参与审议的成员方中选取两位讨论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审议会议,不代表各自政府。
第一次审议会议通常由被审议成员首先发言,然后由讨论人发言,随后与会者发表意见。在第二次审议会议上,讨论主要围绕会前确定的主题进行,被审议成员就各成员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作出答复;如有必要,被审议成员也可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补充答复。审议会议在总理事会主席作出总结后结束。主席和秘书处随即向新闻界简要通报审议情况,公布秘书处报告的意见摘要及主席总结。接受审议的成员也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秘书处报告、“政策声明”以及会议记录随后也将发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总干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情况进行综述。该报告列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活动,并指出可能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政策问题。最初几次世界贸易环境评议的经验表明,这种评议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特别是在不举行部长级会议的年份里,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对国际贸易政策和贸易环境发展趋势进行总体评估。
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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