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2001年7月25日与被申请人中国××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原名××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振兴’/‘吉米尼’1993年11月 8日间接碰撞案的仲裁协议”,于2001年9月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根据“振兴”轮船舶保险单赔偿该轮间接碰撞损失人民币1796130元和149165.16美元及其利息,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以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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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争议案裁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