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处罚分以下几类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暂扣等等。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内河海事处罚分几类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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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海事处罚分几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或没收船舶、浮动设施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在法律特定的行政管辖权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一般违法行政的管理相对人(被管理的组织或自然人),依法所作的一种制裁。制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7、过罚相当原则。
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二)程序的办理:
1、 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 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当事人在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将“当事人留存联”交当事人。
5、 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留存联”报处备案。
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本程序。
(二)程序的办理:
1、 指定2名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或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或勘验笔录或检查笔录。
2、 对易灭失难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月内对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3、 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处航监科进行预审。预审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处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预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移交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4、 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当事人,告知拟处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其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其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要求组织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
5、 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处印章,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并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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