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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贸易的三大壁垒及应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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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在中国加入WTO后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03年中国贸易总额达到8512.1亿美元,名列世界第四。随着我国产品竞争力上升,出口扩张日益受到其他国家的关注和牵制,也决定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局部冲突矛盾将长期存在,并外在反映为进口国对我国出口采取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从当前国内外的情况分析,我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遭遇到反倾销、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这三种贸易壁垒交叉使用的严峻局面。因此,积极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种种限制措施,妥善解决我国出口增长引发的有关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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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国出口贸易的三大壁垒及应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反倾销的困扰

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以及WTO规定的反倾销宗旨来看,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但时至今日,反倾销法的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由于它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且不易招致贸易报复的特点,被发达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办法而被频繁采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有效法律武器。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针对中国产品。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3年底,全球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有540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近年来,我国产品正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几乎涉及所有出口产品类别。

有关专家预测,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到2005年将达到高峰。其原因主要有:

1、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对其他国家构成较大的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2003年,我国外贸进出口高达8512.1亿美元,比上年净增2304美元,增长了37.1%。中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是与当地的同类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冲突,这必然使得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2、出口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竞争手段单一,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这种局面未来几年不会有大的改观,首先,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加速放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外贸经营领域,由于我国各地区、行业生产成本差异较大,企业行为不规范,以及出口市场相对集中等多方面原因,必然发生出口经营秩序混乱、削价竞销的现象;其次,未来几年,我国制造业产品也将达到升级换代的高峰,巨大的生产能力也需要国际市场消化;另外,根据WTO协议,到2005年全球关税、非关税都要降到一个新的水平,许多国际企业都将采取价格竞争策略,这意味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都将达到高潮,而中国企业惯用的降低价格策略必将带来国外的反倾销限制,反倾销也将随之达到一个高峰。

3、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也将导致反倾销的频繁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在加入WTO的15年内仍然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是否属于倾销,要用替代国产品的价格衡量,这是我国在反倾销上面临的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尽管现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政策有一些微小的变化,如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但我国在应诉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时,仍然面临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苛刻条件。这种歧视性的差别待遇极大地刺激了这些国家的企业不断申请反倾销调查,决定了我国在未来还会遇到数目较多的反倾销。

4、国际上以公平贸易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普遍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取消,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广泛使用,反倾销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再加上目前世界整体经济形势不好,一些国家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的压力,频频运用贸易保护措施来取悦国民。另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点产业需要保护,使用反倾销手段将是保护这些产业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特保措施”将成为最大隐患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我国政府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加入协议书》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承诺,“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这就是说,凡是WTO成员都可以在我国加入WTO后的12年内,即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制定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法规,发起特保措施调查。

另外,WTO成员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根据该规则,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对WTO成员国市场造成扰乱,该成员国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

由于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WTO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纷纷出台,这些立法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据统计,已有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条款。

未来十年,特保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最大的隐患。主要因为:

1、特保措施作为一个新的贸易救济工具,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极容易产生歧义,给中国企业的应对和抗辩带来了困难。

2、特保措施中包含“贸易转移”的概念,即由于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限制措施,使该进口国面临从其他国家转移的大量中国产品的威胁,进口国可以进行调查。这样,一个WTO立案调查,便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将对中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造成相当的影响。而一旦WTO成员纷纷立案进行特保措施调查,中国企业将陷入疲于应付、出口无路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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