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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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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我国经济外交热点话题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无疑成为了焦点之一。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中国领导人在不同场合,纷纷要求外国政府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由于备受关注,甚至有人戏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外交中的“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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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及相关规定

(一)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国际经济体系中的西方发达国家依经济运作方式将各国划分为两种基本经济类型: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经济运作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经济运作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由这两种经济运作的基本类型可能混合出许多中间形态,如转型经济国家、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等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成本和价格被认为是扭曲的,不反映真实的成本和价格,即商品不具有“正常价值”。

虽然存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但却缺少一个具体统一的划分标准。如美国和欧盟都认为,任何费用或价格的构成未按市场原则运作并因此使得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不能真正反映商品价值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美国商务部具体衡量一国是否市场经济国家时主要采用五条评判标准:(1)货币自由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外资准入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及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除此之外,美国商务部还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根据以上标准,中国被美国商业部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而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有自己的五项判断标准:(1)企业的投入、销售、成本和价格等决策是否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自主行为,是否客观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是否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适用于所有场合;(3)企业从以前的非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物物贸易和补偿贸易支付形式方面,不能有重大扭曲;(4)企业应受制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5)外汇兑换应根据市场汇率。

显然,美国和欧盟的判断标准是不重合的。换句话说,同样一个国家可能被其中一国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而被另一国判断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的做法也不一样。美国没有具体开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而欧盟有一个确定的名单。1998年4月以前,欧盟将中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蒙古、朝鲜、越南等16个国家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8年4月起,中国和俄罗斯不再被列入这个名单)。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存在一种常见的误解是把非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视作一回事,但事实上它们是有区别的。即使已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依然可能遭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又“创造”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与“转型经济国家、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别。对于“转型经济国家、特殊市场经济国家”需要经过每一反倾销争端的个案认定,才能确定是否给予非市场经济地位。

(三)欧盟和美国对我国的待遇规定。1998年以前,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经济自由化程度和经济地位大幅提高,欧盟从各方面综合考虑后决定提高中国的反倾销待遇。欧盟理事会在修改其反倾销法时,于1998年4月通过了一项修正法案,宣布从1998年7月1日起,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但中国和俄罗斯并没有被立即列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欧盟2002年11月7日宣布,欧盟正式承认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俄罗斯与欧盟之间进行的所有经济活动将在欧盟范围内享受市场经济应有的待遇。目前,中国是欧盟“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仅有的成员。欧盟新的反倾销法规定,“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果充分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该企业就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即用第三国参数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主动向欧盟提出申请,经欧盟调查核实后才能确认,欧盟实际上对我国采取了个案个议和涉案企业分别裁决的反倾销办法,即“总体承认、个别否认;抽象承认、具体否认”做法。这种前提下的实际结果是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实际上仍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由于美国没有具体开列非市场经济国家和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所以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待遇的认定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由于中方的长期交涉,美国的对华反倾销政策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在反倾销调查中也采取了类似欧盟的做法,美国1998年开始有条件地审查中国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采取个案个议的办法;将一国一税政策的统一反倾销税转变为涉案企业分别裁决。但这些政策调整依然没有改变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基本现状

二、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规则。“非市场经济”又称“国家控制经济”,是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指计划经济国家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其国内价格是人为的价格,不是真正市场价格的反映,不能作为正常价值的依据。GATT反倾销规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作的定义是: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价格的国家。WTO《反倾销协议》原则上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但在究竟应采取什么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允许各进口缔约国自行采取其他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

(二)我国被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依据。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协议性依据,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反倾销条款(以下称“中美反倾销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以下称《议定书》第15条)。

1、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 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2、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1)项使用的方法。

3、一旦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1)项的规定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1)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三、我国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对策

1、政府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首先,对内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快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我国要加大经济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产权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融合,以事实证明中国属于市场经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其次,政府应该通过与西方国家的高层磋商,促使他们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尽管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中国政府允许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在2015以前继续在反倾销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只是个成员国最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间。如果努力交涉的话,可能在15年之内就会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自从新西兰率先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就证明这一策略是非常正确和有效的。

再次,在企业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企业做好应诉工作。政府应该就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与发起诉讼国的主管机构进行协商,来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使我国出口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企业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首先,出口企业要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重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条件,随时准备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出现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其次,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出市场经济的抗辩。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写问卷调查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单,提供科学、真实、详尽的有关生产成本的数据资料,以证明企业在经营和法律上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同时,企业必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健全的财务制度。再次,一旦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争取在反倾销中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即选择那些经济情况与我国相似,国内售价较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不能听任进口国随意选择替代国。最后,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果我方认为提起反倾销控诉的进口国的行为和反倾销措施有失公允,具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和歧视性,则可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请求公正合理解决。必要时,对倾销争议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和解的,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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