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4年,加拿大通过了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6节,是为加拿大第一部反倾销法。该法规定,若进口产品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公平市场价格,可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加拿大制定了相应的倾销条款实施细则,后人将其视为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体系。1904年反倾销法规定只要证明倾销存在,即可征收相应幅度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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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倾销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6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加拿大反倾销法案将1967年GATT制定的反倾销守则纳入国内法,增加了损害标准。增设了反倾销法庭这一准司法机构,负责立案的调查和确定。只要申诉人提供证明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即可开始调查。但1969年反倾销法对实质损害的概念未作规定,也无价格承诺的规定。
1984年12月1日生效的《特殊进口措施法》对反倾销法作了较大修改,如规定了严格的税务部调查程序规则、增加其调查和裁决过程中的透明度、将反倾销法庭更名为进口法庭、满5年的反倾销税非经进口法庭审查损害后认为应当延期的以外自动失效等,1989年,新设立的国际贸易法庭取代进口法庭的职能。
加拿大负责反倾销工作的机构主要有税务部、国际贸易法庭、海关、财政部、联邦上诉法院。税务部在反倾销案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反倾销申诉、倾销调查、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职责是:损害调查因果关系的确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海关负责协助税务部进行倾销调查、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财政部负责完善进口控制立法,财政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权利,对反倾销也有一定影响,但财政部不涉入反倾销法具体事务;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审查与反倾销有关的上诉案件。
根据加拿大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税务部可以因国内生产商的申请而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主动立案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于国内生产商的申请,反倾销法律规定申请方生产的该产品必须占有相同产品生产总产量的50%以上。
在接到申请后,税务部将审查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则必须在30天内考虑是否进行立案。在一定情况下,立案时间的期限可延长至45天;如果税务部认为证据不充分,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审查后如认为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不予立案。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后的30天内向国际贸易法庭提出审查要求,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同样认为证据不足,则不予立案;但如果国际贸易法庭认为证据充分,则税务部必须立案。
税务部在发出立案通知的同时,向各涉案方发出调查问卷,涉案方须在规定日期内交卷,国际贸易法庭的损害调查问卷通常在税务部作出初裁后,向有关各方发出。
税务部对被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进行调查,有时会进行现场核实、查证。实地调查一般在初裁前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初裁后进行。
根据加拿大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即开始对产品的倾销是否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阻碍或存在损害威胁进行初步调查。立案后,税务部将就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在9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税务部作出倾销存在的初裁后,将导致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涉案产品从初裁之日起的进口将被征收与估计的倾销幅度相同的临时反倾销税。由于调查中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或产品的多样性,或获取证据的困难性等原因,上述90天的初裁调查期可延长至135天。
税务部作出初裁之日起的90日内,必须对被控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最终裁决。国际贸易法庭在税务部初裁后,开始对损害作实质性调查,并将就被控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举行听证会。国际贸易法庭关于损害的最终裁决须在税务部倾销终裁后的30天内作出。从损害终裁作出之日起,涉诉产品的进口将按照税务部终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在特定情况下,反倾销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加拿大反倾销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税务部的倾销幅度终裁不服,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的90天内向国际贸易法庭上诉,国际贸易法庭须就此举行听证会。国际贸易法庭对此上诉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结论性的,如果当事人对此裁决仍不服,只能以适当法律错误为由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