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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完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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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反倾销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的一种有力措施。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我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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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谈我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完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倾销,损害,累计评估,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律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最早见于1994年5月颁布的原《对外贸易法》第30条。为使该条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至此,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为适应我国加入WTO 的需要,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3月做了相应修改。在2001年《反倾销条例》颁布后,有关部门又陆续根据该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操作办法。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正日益完善。但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我国反倾销法仍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本文仅就我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倾销的认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一)正常价值的认定

正常价值是计算倾销幅度的基础,所以合理地确定正常价值对采取反倾销措施来说是关键的一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可比价格。以与进口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如果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则采用下面两种方法;第三国价格。以相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结构价格。按照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上述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第一种方法优先适用,而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确定方法则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顺序。

与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相比,我国在确定正常价值的立法上,缺少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正常贸易过程”,另一个是“可比价格”。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低于产品单位成本(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可视为非正常贸易过程的售价,可以忽略。如果出口国市场有特殊情况,或者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相似产品,或销售量太少,可以认为出口国国内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国际上较为完善的反倾销法通常会列举出本国认为不属于正常贸易和价格不可比的情况。一般把关联方之间的贸易作为非正常贸易,不予采用,美国反倾销法还对跨国公司的进口产品规定了特殊的计算方法。各国对可比性的规定原则上大体相同,只是有些国家对“销量不足”没有作定量规定。为了增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国也应列出出口国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不具备可比性的情况。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情况下,可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但是,因为既然涉案产品在进口国有倾销之嫌,它很可能也向第三国倾销,因此,用第三国价格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倾销不成立的结论,所以,各国在实际操作时倾向于采用结构价格推断正常价值。这样,结构价格的规定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目前我国只是粗略地规定结构价格由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构成,至于何谓“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如果“合理的费用”包含的内容较多,那么,由此确定的正常价值就会相应较高,这显然有利于确定倾销和提高倾销幅度,反之亦然。对利润的确定指标也有相似微妙作用。因此,完善我国对确定“结构价格”的规定,能够在不违反WTO协议前提下增强我国反倾销灵活性。

(二)出口价格的认定

出口价格指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我国出口的价格。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条的规定,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有如下三种:实际支付价格。以进口产品的实际支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作为出口价格。如果进口产品没有这种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则采用下面的方法:转售价格。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价格。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协商后,根据合理基础推定一个出口价格。在此,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将关联交易的出口价格排除在外,而WTO《反倾销协议》则明确规定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达成某种补偿协议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可以采用转售价格。如果产品不是转售给独立的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可以采用推定价格。这个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立法时我国的对外贸易还是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部门,进出口商之间不可能有诸如控股之类的关联。但是,根据中美、中欧双边WTO 协议,我国在加入WTO 三年内分阶段开放进出口权和分销权。也就是说,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可以通过合资、参股甚至独资等方式介入我国外贸行业,由此可以预见关联交易将日益普遍。如果涉案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有关联,出口商就有可能通过提高产品向我国出口的价格,或者经第三方转口到我国,由进口商以较低的价格在我国国内转售,然后出口商再以其他方式补偿进口商的损失,从而规避了我国反倾销法的管辖。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WTO 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关联贸易或有补偿安排的贸易的处理方法。

(三)倾销幅度的确定

国际上对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有多种不同的比较方法。WTO:《反倾销协议》所允许的比较方法有三种:第一,将调查取样期间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第二,将调查期间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和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第三,将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前两者是WTO 推崇的比较方法。第一种方法虽然简便,但如果出现单笔交易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时,就会拉高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由此确定的倾销幅度较低,从而影响征税幅度和保护力度。因此,不少利用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武器的国家并不青睐这种方法。第二种方法得出的结果较为公平合理,但是计算繁琐、增加工作量,实际上也不常使用。第三种方法忽略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因而是最容易得出倾销结论,并且增加倾销幅度的方法。尽管WTO严格规定这种方法只有在确定了“目标倾销”的条件下才能适用,但它实际应用的频率仍然比较高。借鉴各国的反倾销操作和WTO 的规定,我国应该在法律上补充可使用的比较方法,以便能够视案件的恶劣程度,选择不同的保护手段。

损害的确定

要对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仅仅证明倾销行为的存在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证明倾销行为已经造成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

(一)相似产品

对相似产品的界定是确定反倾销调查范围、国内产业和进行损害分析的前提。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对相似产品没有明确定义。相似产品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国内外产品的相似性,尤其是可替代性,因而确定相似产品不仅要注意产品的外观和质量,更应强调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目前,我国在操作中是采用海关关税税则号来确定产品的比较范围。但是,同一税则号下的产品有时在产品性能和用途上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也就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比较。而且,反倾销的申请和征收反倾销税过程中就难免殃及同一税则下的非倾销产品,因而我国有必要明确相似产品的定义。在定义相似产品时,如果范围过窄,国内可能不存在与进口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以至于无从调查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如果范围过宽,有可能因此致使提出申请的生产商不足以达到构成国内产业所需要的一定比例,或者可能将实际上没有倾销的其他产品包括在涉案产品内,从而损害这些产品的用户利益。WTO《反倾销协议》把相似产品定义为与进口产品在各方面完全相同,或者在没有完全相同产品时,在各方面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具有和进口产品非常类似特征的产品。由于我国目前产品规格与国际标准产品规格不完全一致,而且国内产业又相当脆弱,我国在定义相似产品时可以适当从宽。此外,鉴于欧美反规避的经验,还有必要将进口的主要零配件包括在相似产品的范围之内,以防范外国生产商通过主要零配件出口来规避对成品的反倾销行为。

(二)国内产业

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的范围界定的适当与否对于反倾销法能否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非常重要。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我国虽然没有对“大部分”作为明确的界定,但通常认为合计产量至少占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50%的生产者才能代表国内产业。实际上,仔细推敲WTO《反倾销协议》程序法的规定,“如果支持申请的生产者的总产量占对申请表态(包括支持或反对)的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产量50%以上,该申请可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的。如果明确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产量不足相似产品国内总产量的25%,则不应发起调查。”可以发现,只要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产量超过反对申请的生产商的产量,而且,占国内总产量的25%以上,就构成法律上的“国内产业”。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为了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在初次立法时会制定一个较低的比例要求,我国对国内产业的这个粗略定义,在实际上提高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资格的门槛,不利于实现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但是,如果比例过低,则易于引起国内生产商的反倾销冲动,增加反倾销行政机构的负担,也可能使反倾销不能真正代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和用户的整体利益。因此,我国可以考虑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范本,明确国内产业定义,适当调低产量比例。

此外,我国地域辽阔,诸多产业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而且由于我国阶梯型的不平衡改革开放格局使得各地区对外贸易依存程度大相径庭。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反倾销法和WTO《反倾销协议》在定义国内产业时引入“地区性市场”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将国内市场分成两个以上的地区性市场,以防止外国产品对我国某一地区集中倾销。

(三)损害评估标准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7条对损害所下的定义与1994 年GATT 第6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在发展的许多幼稚产业的竞争力和抵御外来损害的能力弱,且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完善,有不少高新技术产业有待建立。所以,我国应该特别密切关注倾销产品损害威胁,严防发达国家以其技术、资本优势进行倾销,阻碍我国建立同类产业,因此,有必要使这两方面的立法具有可操作性。

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我国确定损害的标准较为死板,当局在确定损害时必须要审查上述全部事项,如果无法从这些事项验证存在损害,则难以确定损害。如果上述以外的事项能有力地证实存在损害,反倾销当局也无法援用,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有必要对审查事项进行修补,增加反倾销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累积评估原则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反倾销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因果关系的申请不能立案,没有因果关系的调查结论不能据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各国反倾销法对因果关系的要求有“主要原因”和“原因之一”两类。前者要求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才可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者则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由于反倾销的保护作用日益凸现,坚持“主要原因”的国家也越来越少,WTO《反倾销协议》也摒弃了“主要原因”,只是要求反倾销当局应审查其他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不能将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品。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要以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倾销事实而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作为主要依据。因此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定时,要根据足够的事实来证明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而导致的低于公平价值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没有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不应受到倾销制裁,只有在确定损害情形是由倾销产品引起的,才能实施反倾销措施,即倾销与损害之间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注意,美国反倾销法所称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指倾销是美国产业受到重大损害的主要的、实质的或重大的原因。换言之,美国反倾销中的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所定的界限很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只要裁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造成美国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因果关系这一基本问题未作正面规定。但条例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时需要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间接地要求了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具有不明确性。如是否倾销只须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这种因果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模糊的。应在实体法部分明确规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因果关系如何确立的内容进行规定。

此外,倾销与损害是否存在,并且二者构成因果关系的是否就一律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法都赋予有关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考虑某些特殊利益即公共利益,诸如国家总体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等等。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有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好的抵御倾销的方法。总之,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若采取反倾销措施比不采取损失更大,则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

参考文献:

1.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王祥修.WTO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冲突与协调[M].海南出版社,2003

4.王晓晔.欧盟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法学评论,1999

5.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J].中国法学,1999

6.方潇.中国反倾销法立法的缺陷和完善[J].法律科学,2002

7.沈木珠.我国应对反倾销与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思考[J].财经研究,2002

8.邵桂兰.WTO、美国、欧盟、中国反倾销法差异比较[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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