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从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历史必然性、将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符合法律的要旨两个层面进行论证,空间利用权应当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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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 空间权 空间利用权 基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故加强对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的利用,实属十分必要。以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空间,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与开发利用空间如火如荼的局面相反,我国空间利用的立法层面,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我国大陆有关空间权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稍有涉及。鉴于此,许多学者无不赞同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确立空间权制度。但就空间权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学者之间的认识颇不一致。本文将针对空间利用权是否应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
时至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之后,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一方面城市人口剧增,城市规模急速扩张,从而给土地的需求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动了人类建筑水平的迅速提高,从而为人类土地的立体利用开辟了无限前景。土地需求的压力和建筑水平提升,激发了人类向土地上空和地下开发和利用的热情。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铁道、地下停车场等利用空间的情形纷纷涌现。这些空中或地下建筑物的出现,无疑缓解了土地需求压力,提升了城市土地利用率,同时,也对传统的土地所有权提出了挑战。
由此可见,虽然于近代之前,空间利用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出现之可能。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传统的土地所有权遭遇挑战,依靠其已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利用空间的问题。于此,传统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应该得以突破,应当使有关空间的权利从土地所有权中独立出来解决生产力发展带来的问题。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上)[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815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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