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多元化趋势逐渐增强,劳动争议尤其是罢工事件的发生大量增加。本文通过对罢工现象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中确认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同时完善保护合法罢工和限制、取缔非法罢工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罢工案件,将罢工现象纳入法制轨道,并且提出了实施罢工立法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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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 键 词」罢工权/立法/规范
「 正 文 」
一、确认罢工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罢工,通常指某个雇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它是以中止供给劳动力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当前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的确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利益追求公开化、清晰化、复杂化,劳动力商品化趋势越加明显,劳资双方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劳动时间等条件、项目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中国已开始进入“劳资纠纷的高发期”。(注:高晓岩:《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工人日报》1996年5月31日。)据统计,1982年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8150件,而到1998年已增至93649件。其中怠工、罢工事件无论在总数还是在比例上都呈现快速增长。(注:赵德淳:《对我国罢工现象的立法思考》,《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1期;葛少英:《我国罢工立法问题初探》,《法商研究》1996年第3期。)罢工事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的罢工居多。举行罢工未按惯例先行通知。而国有企业长期停产、半停产状态,工人无工可罢,而转化为集体上访的形式。
2.有的罢工在争议形成之初未经调解、仲裁,而是突然发生。
3.罢工事件多由劳动争议引起,而不涉及政治问题。
4.罢工事件涉及范围小,但次数持续上升。罢工事件目前仍无法可依。这种状况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极其不利。(注:史探径:《中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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