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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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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确理解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形成法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乃至宪政非常重要,并将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产生深远影响,但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对此认识不一,代表性的观点有母子关系论、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学者将民法和宪法的关系跟民事权利和宪政完全等同。通过从历史实证角度、公法私法区分角度、法律规范角度以及法制统一的角度考察后证明,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将有害于法治和宪政建设,应坚持宪法至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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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宪法至上论;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

自2001齐玉苓案件,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遂引起我国学界关注。而2005年底以来《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更是降之推上高潮。仅仅在2006年,就有几本有影响的法学杂志先后刊登了4篇这方面的文章,[i]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也于2006年5月25日共同举办了“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着实笔者无意赶这潮,更无此资格。但正确理解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形成法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乃至宪政非常重要,并将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产生深远影响,鉴于此,作为一位民法工作者,笔者又认为有责任说几句。本文拟对民法与宪法以及民事权利与宪政之间的关系进行冷静的审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能有所裨益。

一、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意义

(一)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形成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的必然要求

对民法和宪法关系、地位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到民法和宪法的适用问题,进而影响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比如是民法优于宪法,还是宪法优于民法,以及两者相矛盾时的处理等,再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复中“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所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抑或都是,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宪法责任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正确理解。

(二)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法学与宪法学进一步发展内在需求

(三)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事立法和宪政的现实需求

近年的齐玉苓案、孙志刚案以及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国家征收的限制和补偿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等一些现实问题交织着宪法和民法的调整,有的是看似民法问题却需要宪法调整,有的看似宪法问题最终却需要民法完成,这些现实问题的正确解决,无不取决于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这个前提。如果说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难的公开信所产生的纷杂言论激起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高潮的话,那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则需要进一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民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同样,民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违宪审查、宪法的司法化等宪政问题。

二、当前民法与宪法关系的代表性观点简介

目前,关于民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三:一是传统的母子关系论;二是民法至上论;三是平起平坐论。

传统的母子关系论即宪法至上论或宪法根本大法论,该论认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与作为普通法律的民法之间是“母子”关系,即宪法是“母法”、民法是“子法”。就立法层面而言,民法应当而且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为违宪而被宣告无效。

平起平坐说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私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在公法领域则主要体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市民社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市民)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制度的核心就是控制权力、限制权力,防止权力侵犯市民权利。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公法和私法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两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平等的,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不应当有统率与被统率之分。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民法和调整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宪法,两者之间应该平起平坐,井水不犯河水。因此,宪法与民法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就立法层面而言,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都应当而且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来制定,否则就会因为违宪而被宣告无效,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则是私法的基本法。[6]

三、民法与宪法关系之我见——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关系

在论述民法与宪法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及民事权利和宪政的关系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等同。因为民事权利不等于民法,宪法也不等同于宪政。虽然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7]但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宪法和其他公法也保障民事权利;也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已被纳入民法规定并完全受民法保护,如新出现的环境权、安宁权、网络隐私权就没纳入民法规范,齐玉苓案则表明并非所有民事权利都受民法保护。换言之,虽然说民法是对市民社会规则(规律)的反映,但民法绝不等于市民社会,类似地,虽然民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己任,但民法也不等于民事权利。至于宪法与宪政,尽管两者联系紧密,例如只有宪政运动才可能产生宪法,而宪法产生后,宪法又成了宪政的前提条件,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活的宪法,但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宪政是宪法之治的社会状态。

在明确这个前提的条件下,对于我们分析同样是民法和宪法之间这样一组关系,为什么会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就容易多了。原来,有些学者在分析民法和宪法关系时,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与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完全等同了。

至于平起平坐说,笔者十分赏识其从公法私法区分角度来考察民法和宪法的关系,但是与宪法至上说一样,平起平坐说又没有区分民事权利同宪法(宪政)以及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以致进入相同的误区。现实中,也没那个国家的民法和宪法平起平坐。笔者认为,在我国,由于不重视私法的传统,作私法公法的区分确实存在较大现实意义。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属私法自是无疑,但在人们不遵守民法的情况下,这些民事权利有需要公法的保护,因而民法中部分制度又不可能与公法完全区分;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职能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它不调整民事(私)主体与民事(私)主体之间的权利,而只调整权力与权力,以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这种角度来看,宪法属公法。但由于宪法调整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中涉及民事(私)主体的权利,通过宣示民事(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以达到限制公权滥用之目的,但同时这种宣示从某种意义上也起到限制其他私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的侵犯的意义,尤其是在私法对该权利保护存在缺失的情况下,齐玉苓案既是此例。因此宪法又带有某些私法性。总之,公法私法的划分也是相对的,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即是明证。

四、本文的几点结论——代结语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可以做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它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而民法仅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即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取代宪法的地位。那种认为“民法至上”的观点理论上有颠覆法治国家应然法律秩序之危险,实践中则会导致我国宪政建设的倒退。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保证我国的法制统一。即便是宪法确需修改,也只能是先修宪,后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民事权利的基础性,树立权利观念,重视民法、行政法、刑法甚至宪法对民事权利的保障。也就是说,无论公法私法,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能够实现,而民事权利又是公民权利中基础性的权利。

第三,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同民事权利与宪政关系确实比较相似,但不是同一,应予以区分。

第四,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应正确认识,一方面,由于我国无公、私法划分之传统,历史上重刑轻民,加上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引入公法私法划分对于人们转变观念,树立私权意思和重视私权保护,确实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公法私法的划分并不绝对,要正确对待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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