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鉴定过程当中,鉴定委托方一定要准备好相关鉴定材料,并且在进行鉴定过程当中鉴定材料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那么它的程序有哪些?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非公知性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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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知性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鉴定委托方要准备鉴定材料。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鉴定材料的取得一定是合法的。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合法的,提取过程也应该是合法的。如果鉴定材料不合法,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最终鉴定意见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第二,鉴定机构审核鉴定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接受委托,与鉴定委托方签订鉴定委托协议,鉴定委托方依据协议支付鉴定费用。一般鉴定协议上约定了鉴定费用、鉴定期限、鉴定事项、鉴定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以及鉴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如果鉴定材料不符合条件,鉴定机构会让鉴定委托方补充材料,直至符合条件为止。
第三,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根据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技术背景,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鉴定人的人数只要求两名或两名以上,并不要求一定是单数。鉴定人的技术背景要与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技术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属于某一细分领域,而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背景属于更宽泛的领域,则鉴定机构会找上述细分领域的专家作为本鉴定案件的咨询专家,为鉴定过程提供咨询意见。
我国现行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的审查规则更多的是重视形式要件是否齐备。主要是对检材的要求,鉴定意见文书的要求,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实际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
(一)对鉴定主体的适格审查
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查。
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重点在于其是否确实掌握了相关科学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经历了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合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否则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对鉴定对象的审查
这主要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接收、使用、退还等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及鉴定技术操作规范,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是为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以及合法性问题。
根据新的刑事证据规则,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已经成为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在真实性或同一性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将不具有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资格。
(三)对鉴定结果的审查
这主要是对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注明了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是否改变了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等。
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以及鉴定意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鉴定结果进行的审查,主要解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
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时间应该在举证期限内,但是也视具体的案件而定。
例如:如果你已经看了对方的鉴定结论,你认为有异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提交也可在开庭时提交,如果是你自己先做的,则必须在举证期间提交。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