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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四性”原则―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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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 正式施行。诚然,这是一个旨在对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律性文件,是我国首次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但仍可从《决定》中领悟到对司法鉴定 这一法定程序的一些基本要求。笔者不揣冒昧,把这些基本要求概括为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四性”原则,即指导思想的中立性原则、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原则、鉴定 行为的程序性原则和鉴定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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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浅议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四性”原则―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指导思想的中立性原则

众 所周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明文记载在宪法之中,而依法治国具体落实到司法工作最关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决定》开宗明义地宣 称,“为了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就表明司法鉴定是为诉讼的需要、为 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一个程序。而诉讼,即民间所称的“打官司”,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这一最高手段和最后手段,以寻求客观公正地解决各类纷争和 冲突。诚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要靠证据来支撑的,而鉴定结论尽管未必能说是“证据之王”,然其在定案判决中的关键性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通常情况 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可能是全能专家。当涉及某个专门领域时,断案的主要事实根据便是鉴定结论。可以说,有时断案对于鉴定 结论的依赖性甚至无法避免的。如是,作为法定证据之一,鉴定结论本身便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要求。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灵魂”,或者称之为“生命线”。那 么,中立性就应当是司法鉴定的“灵魂”或者是“生命线”。无论是司法鉴定这一法定程序,或者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价值取向上就应当始终 坚持中立性原则,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到一份社会责任。再者,坚持中立性,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自身存在和发展 的前提和基础。试想,一个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总是不能保持中立,那么,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总会发生偏差。日复一日,其公信度既不复存在,也就等于自毁了 在社会上的立足之地。丢了“灵魂”,当然也就失去了“生命”。

所 谓科学性原则,是指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应当运用本身具有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最终提供的鉴定意见应当是客观的、科学的。这就 是说,第一,作为实施司法鉴定的主体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的人员;第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始终本着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 精神去进行。鉴定意见应当产生于科学的实证分析之后而不是之前。当有多人参加鉴定时,意见分歧在所难免,那就应当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第三,最终的鉴定意 见应当是客观的、科学的,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负责。关于这方面的要求,《决定》中也有明确表述。其中: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 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四、第五两条分别对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申请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的组织规定了准入条件。第十条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 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所有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严格要求,也表明了司法鉴定必须突出科学性和专门性的特 点。

诚然,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原则依然是个相对性命题。首先,从实施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而言,《决定》明文规 定了准入条件,并需经申请和批准的程序,才能具有鉴定人的资质,方可从事鉴定业务。这无疑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鉴定人这支专门化队伍,并非谁被指定或邀请参 加鉴定活动,谁就是鉴定人。但应当考虑到,某些司法鉴定比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涉及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是门类繁多的,而鉴定人的数额却是有一定限度 的,不可能按各个学科门类都设置相应的鉴定人。就笔者所在的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而言,其中涉及专利方面,尤其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鉴定就相当复杂。一方面,鉴定人应当具有专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必须懂得与涉项专利相关的科技知识。若要按科技门类都设置鉴定人,那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实践中的做法只能是由有资质的

三、鉴定行为的程序性原则

众 所周知,根据一般的程序理论,所谓程序,是指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一个过程,它是与实体内容相对称的。“方式”说的是行为过程的空间表现形式,“步骤” 说的是行为过程的时间表现形式。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笔者将此说引用于司法鉴定,绝无它意,只是因为司法鉴定虽其结果会直接产生一个鉴定意见,那是令 诉讼参加人瞩目的实体问题,但鉴定意见的质量如何,是否客观、科学、正确,除了取决于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思想观念之外,也绝对离不开程序正义这一基本要 素。

此外,程序性原则还应当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而制定的内部操作程序(流程),这里权且把它比喻为“工艺规程”,以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但这种规程因各个鉴定门类和鉴定机构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在此恕不赘述。

四、鉴定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这 里所称的鉴定主体,应当是指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结合。因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既离不开鉴定人,也离不开鉴定机构。《决定》第一条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九条规 定,“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第十二条还明示了“鉴定人和鉴定 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法。由此可见,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是由从业于某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完成的。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结合,构成了具体实施司法鉴定 的主体。所谓“独立”,意即“不依附”、“不从属”。可以认为,鉴定主体的独立性是司法鉴定坚持中立性和科学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既以立法的形式解决了对于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问题,又界定了司法鉴定的涵义,并阐明了一些基本要求。本文作为学习《决定》的粗浅体会和认识,仅为一家之见。错误和疏漏之处,还望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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