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是低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但高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适用溯及力原则,要根据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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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法司法解释效力等级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的含义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如下:
1.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
2.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十二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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