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大纲新法解读: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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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6日 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他与律师一样,也应当有保密的义务。基于其职务的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与法官一样,也有廉洁的要求,但从规则的具体用语来看,明显要比对法官和检查官的相应用语更轻。考生应当注意司法考试可能采取混淆法条的规定方式,将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内容安插到公证员身上作为迷惑选项。但考生也不必死记硬背,可以通过轻重的程度来理解记忆。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此部分内容与律师法中的相关内容区别记忆,以免被司法考生的移花接木行为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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