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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李庄案中10个刑诉要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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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李庄案中10个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每年都要出一道案例分析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结合案例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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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1年司考李庄案中10个刑诉要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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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的服刑地点?

《刑诉法》第213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管辖?

高法《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间?

《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4、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

《刑诉法》第97条: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六机关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即: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只能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或者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公场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例如宾馆、茶楼等)。

5、证人应否出庭作证?

《高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刑诉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高检规则》第351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最高察《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法律|教育网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撤回公诉的如何处理?

《高法解释》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8、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高法解释》117条第(四)项: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高检规则》第353第4款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最高检《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法|律教育|网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

9、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察《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 第12条: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重新侦查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处理对财物的扣押、冻结。

第13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将撤回起诉案件分析报告,连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

10、非法证据如何排除?

【排除的范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排除的效果】第2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请排除的时间】第5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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