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考点侦查。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考点众多,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但这一科的重点相对集中,所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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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1-96条)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第9、10、11条的理解
1、谁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本人,其亲属可以代为聘请。
2、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理解,不能因为案件本身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97-100条)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不得另行指定其到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身检查
1、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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