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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罪名与刑罚制度汇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70个“第一”知识点汇总
2012司考法制史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秦
秦代的刑罚主要包括8 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 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 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㈠文景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①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笞刑三百;[由轻改重]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改重]
①鼻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③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㈡汉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
⑴上请与恤刑
高祖七年,“郎中有罪耐以早上,请之。”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以至于成为官僚贵族的一项普通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上请”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轻罪应有的惩罚。
Ⅰ年满80 岁以上的老人,8 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带刑具的优待。
Ⅱ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⑵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确立,“父为子陷,子为父陷,直在其中”)
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外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三、南北朝
1.八议。《曹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核心内容法律教\\育网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官当。《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 年;《陈律》规定,凡尘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别制度。元朝开始废除官当制度。
3.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规定此制度,置于律首,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前述重罪不在八议论赎范围。
4.规定流刑作为死刑宽贷的一种措施。
5.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6.《晋律》“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是礼法结合的体现,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7.北魏太武帝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检控,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
四、唐
1.十恶
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中。
唐律中的十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和违反纲常伦理的犯罪,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六杀、六赃&保辜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10 日,以他物殴伤人者20 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30 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50 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3.唐律区分公罪和私罪。
4.涉外诉讼处理:“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5.《唐会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
五、宋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折杖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配役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弥补推行折杖法扣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刺配是刑罚制度上的倒退。[《水浒传》中多有记载,如:刺配沙门岛充军]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时使用凌迟刑[时洞庭湖有人杀人祭鬼,遂用此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六、元[以法律维护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间的不平等]
定罪量刑的差别
⑴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在中央由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⑵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⑶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七、明
⑴罪名
①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胡惟庸案]
②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 里,近至1000 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之分。
⑵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比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八、清
清代继承了这一原则。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法律教\\育网皇权的犯罪的惩罚。清律中对“文字狱”确实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而导致因“文字狱”获罪者罪名最重,多被处极刑并株连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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