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公证制度。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法制史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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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公证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70个“第一”知识点汇总
2012司考法制史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3.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4.公证效力的特定性。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是预防性的司法活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公证员要年满25周岁,并且是65周岁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要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免。这种作法有两个目的:
第一,它体现这种证明活动的国家授权性。
第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认命,便于司法部从全国范围来掌握公证员的数量,以便进行公证机构的合理布局。
五、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