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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律师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70个“第一”知识点汇总
2012司考法制史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