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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律师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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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律师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70个“第一”知识点汇总

2012司考法制史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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