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法制史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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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70个“第一”知识点汇总
2012司考法制史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要特别注意合议庭的运作原则和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裁判,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合议庭应当发挥其在审判活动中的主要作用。
第二,什么样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个要求: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四、法官
法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必须年满23岁。转自:法律教育网
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二,曾经被开除公职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则由本院院长任免。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有五大原则。按照审判的发展过程来记忆。
1.在起诉阶段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第二,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2.在审判阶段应该遵循的原则有三项:
第一,独立审判原则,审判权应该独立行使。
第二,直接、言词原则。
第三,集中审理原则。
3.在结案阶段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审判及时原则。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哪些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
第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审判公开制度
下列四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四是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
注意:
第一,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