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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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典发展趋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魏律》。《魏律》共18篇,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定。《北魏律》共20篇,是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2.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南朝《陈律》规定更细。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并置于律首。“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3)刑罚制度改革。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同时还要施加鞭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直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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