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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国家机构概述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选举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教育网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法律//教育网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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