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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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宪法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012司法考试宪法之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选举的民主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法律//教育网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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