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整体复习指导。大家都说司法考试行政法很难,建议放弃。但是司法考试行政法到底难在什么地方?归根结底,是因为行政法的知识点零散甚至可以说零乱,行政法庞杂、琐碎,难以掌握。但是行政法也并非想象的那样难以逾越,在这些看起来十分琐碎的知识点的背后,其实是几个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只要我们明确基本概念,理清基本行政法律关系,掌握行政法解题的逻辑思维,行政法也可以得高分。 下面对行政法总体上进行分类,逐一介绍,如何体系化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行政法律关系,然后,增强做行政法试题的思维。从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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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整体复习指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2012司法考试: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行为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答题思路
2012司法考试对公务员的监督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解题的一把钥匙,有时你背不住某个法条,但是行政主体可以给你解题的另外一种途径。学习行政主体,最困难的是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类别与职权,判断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1、权,即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2、名,即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责,即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责”的标准是关键。
比如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者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接受委托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归属于委托者。特别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虽有以上标准,但考友还需要多做练习,平时多留意机关的设置,增加些感性的认识。
行政授权,一般是指将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比如高等院校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委托除此之外,也存在于行政机关之间。因此,选项 C 表述正确。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因素,起枢纽的作用。如果不理解行政行为这个知识,后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就不会理解。行政行为根据理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难点在于监督与适用,这部分知识较繁琐、容易混淆。考友可在归纳总结与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把握,如将抽象行政行为置身于整个国家立法体系当中与其他立法文件的监督与适用做一体掌握,才能避免混淆,达到融会贯通。监督问题的掌握不可仅记忆其繁琐规定,而应注重理解其内在规定。再如适用问题的掌握同样应当理解其内在规律,尤其是对于那些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决定法律适用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最核心概念之一,它对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意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要注意它的特征,如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而在这些特征中,最为疑难的又当属处分性这一特征,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记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这一内涵。即直接引起变,而不是间接的。某些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尽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关系的变化,这种行为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时,特别注意行政合同的相关内容。行政合同中的一系列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的则就视为普通的合同行为。比如,行政主体给付相对方价款的行为,这只是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民事合同中买方给付价款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异。在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具体制度上高度接近,无论从立法框架还是具体规定上颇为相似,在立法实践,行政复议法在立法形式上也借鉴了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如果我们通过对比联系的方法对二者加以理解和掌握,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比如:受案范围,两者都采取的是在规定了概括性受案标准之后,又对可以进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进行了列举。然后进一步做了否定式列举,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再如受案分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套行政救济制度的分工,集中表现为两者的衔接关系。另外,对于新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大考友也要引起高度重视。
从国家赔偿法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整体上显得十分零乱、复杂。因此,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重在梳理头绪、区分“真伪”。比如对国家赔偿范围的学习,要彻底理解和掌握它的构成要件,分清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注意两者的明显区别是对国家侵权行为违法性要件的判断问题。同时,今年国家赔偿法做了修改,但是并没有列入大纲,因此,复习中还是依据旧的《国家赔偿法》为准。但是,由于法律已经做了修改,故考试中一般会在新法和旧法相同的地方出题,因此,下面附了《国家赔偿法》的新旧对照,考生可以简单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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