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是司法考试的考察点之一。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2司法考试宪法修改,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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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宪法修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之宪法解释
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必背知识
2012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辅导:特别行政区
重点是宪法的修改的方式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的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无形修改是宪法本身条文没有变化,但是实质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1 、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2 、部分修改,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它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 、无形修改,即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方式,但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无形修改的方式应予避免。
1 、提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 、审定。在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的程序。法律|教育|网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宪法如何修改,而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3 、起草。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决定宪法应否修改,而是决定宪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
4 、议决。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
5 、公布。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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