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司考宪法专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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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专题辅导: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理论知识点汇总
2011司法考试宪法命题精解
如何应对司法考试中的“宪法”
(一)代表的人民性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