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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新增考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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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新增考点,8月,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奉上,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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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注意(1)管辖权的向上移转(第1款);(2)指定管辖(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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