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较大,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法条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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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财产保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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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93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律教\育网,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94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96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考点]财产保全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02条、第103条、第105条、第108条、第109条
解析:财产保全是高频考点,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
比较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时间不同
诉讼开始之前
诉讼进行过程中(受理后裁判前)
管辖不同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但15天内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诉讼中,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在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在第二审诉讼中,由第二审法院保全
理由不同
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
开始不同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保全
担保不同
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相同: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保全程序: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错误申请的赔偿:由申请人赔偿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财产保全的解除:(1)根据《民诉法》第93条,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根据《民诉法》第95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根据《民诉意见》第109条,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裁判的义务;(4)根据《民诉意见》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根据《民诉意见》102条: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根据《民诉意见》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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