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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精选讲义:“无因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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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年司考民法精选讲义:“无因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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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考点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对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件;对管理人的债权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一般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的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无因管理分为适当无因管理和不适当无因管理。适当无因管理,指管理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善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而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不适当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在管理中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本人意思所实施的无因管理。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具有差异,司法考试过去考查的一直是适当无因管理。衡诸考试趋势,应当了解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不具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以下详解此三项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且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它既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即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也可以是一次性的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即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救火)。

但是,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上、宗教上的行为或者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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