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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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日期:2010-5-17
执行日期:2010-5-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 号)
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六条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组)。
第七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
第三章交易模式
第八条送华北电量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发电权交易。挂牌交易按年度、月度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需求按月度进行。
第九条年度、月度挂牌交易和月度发电权交易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电网企业要做好送华北电量交易与区域、各省(区)其它类型市场交易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年度送华北电量需求不再纳入各省(区)年度电量平衡计划,其分配通过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挂牌交易。东北送华北年度电量需求确定后,首先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挂牌交易过程中,当申购电量合计大于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申购电量合计小于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剩余额度可转入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月度挂牌交易。根据送华北电量月度(包括转入的年度剩余未成交电量)需求,开展月度挂牌交易。当申购电量大于需求电量时,按照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申购电量小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
第十三条月度发电权交易。各市场主体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对其送华北年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转让,价格保持不变。当申报的受让电量大于出让电量额度时,出让方全部成交,受让方按申报的受让电量比例进行分配;申报的受让电量小于出让电量额度时,受让方全部成交,出让方按申报的出让电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东北电网公司负责交易结果对进行安全校核,各省(区)电网企业将所辖地区约束校核条件报送东北电网公司。
第四章信息发布与数据申报
第十五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场主体直接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申报数据、发布信息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下:电量量纲为万千瓦时,容量量纲为万千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交易开始前,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2. 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
3. 省(区)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及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
4. 年度(或月度)送华北电量需求;
5. 拟转让送华北电量发电权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出让电量。
2. 发电权交易申报数据:出让电厂名称、出让申报电量,受让电厂名称、受让申报电量。
4. 发电权交易:成交的出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出让电量,成交的受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受让电量。
第五章交易结果的执行第十八条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按照电费结算关系,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月度交易确认单作为年度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年度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送华北电量年度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应及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结果,调整有关市场主体月度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发电权交易结果,调整有关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送华北电量的计量方式、结算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各市场主体中标电量为东北电网送端侧(高岭)
计量点电量。
第二十六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每月负责出具各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结算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原结算关系进行电费结算。
第二十七条月度电费结算中,各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结算量应与该月送华北电量的实际物理量相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经东北电监局同意,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东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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