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法之租赁合同。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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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租赁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借款合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赠与合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买卖合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违约责任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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