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简易程序。仲裁法并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并不高,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都有涉及,为了让大家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奉上仲裁法重点法条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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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
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五十二条仲裁庭的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五十三条 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五十五条 开庭审理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7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第五十七条 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补充]简易程序(贸仲规则第五章第50-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