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时间点总结。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历年真题中占有较大分值,而且民事诉讼法的题目相对于民法和刑法来说是比较容易得分的,所以我们要在民事诉讼法上多下一些功夫。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时间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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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事诉讼辅导:时间点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凝炼民诉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民诉之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律效果
司法考试考试考点辅导:确定合同管辖的思路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1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三)答辩期间
1 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四)判决宣告前
1 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 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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