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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注意:1、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2、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注意法定变更
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合法继承人承担
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担;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条)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法\律教育网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
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
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