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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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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是否构成失火罪的关键,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可能表现为火灾,但这种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失火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