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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减刑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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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减刑制度。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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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减刑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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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法律//教育网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法律//教育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法律//教育网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法律//教育网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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